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差异
-—「宗藩体系」对「殖民体系」
张启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规范「中华世界帝国」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相对地,规范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则是《国际法》。近代以前,中国对属藩实施《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的统治方式,此乃基于民族自治,实行「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地方自治。西方对殖民地实行的统治方式为《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西力东渐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国际法》开始接触,并发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其中,中国对属藩的领土主权归属之所以发生纷争,即因〈实效管辖领有论〉与〈以不治治之论〉的原理爆发根本冲突所致,这就是宗藩体系与殖民体系在统治原理上的冲突。清季列强企图夺取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等属藩、属土时,提出以《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为利器,先在法理上进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调查,然后在外交实务上展开国际秩序原理的交涉。中国因施行〈以不治治之论〉的民族自治政策,而提出「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主张,在外交上爆发激烈的中西国际秩序原理之法理论述的争辩,此乃本文之研究焦点与论证的中心议题。
序论
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基于不同的文化价值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诠释其国际体系的国家行为。因此,将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东方,必造成东方国际体系的文化价值错乱,导致国际秩序无所适从。反之,将东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西方,也会发生相同的效果。
根据「中华世界帝国」概念,「中华世界帝国」就是东方的国际体系,规范这个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根据《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中华世界帝国」虽然统辖华夷二部份,惟其对华夷的统治方式则截然不同。华为帝国直辖领土,划归郡县统治,夷为帝国周边领地,实行民族自治。在国际秩序原理上,对「华」实行「实效管辖领有论」,对「夷」则普施「以不治治之论」。严格来说,清朝对「夷狄」的统治,又分亲疏。蒙藏与皇室较亲,设库伦大臣、西宁大臣、驻藏大臣,划归理藩院管辖;韩、琉、越等与皇室较疏,文化略同汉地,划归礼部管辖。亲者法治,疏者礼治;愈亲愈治,愈疏愈不治;半亲半疏者,则行「不完全实效管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之治道。
近代以降,欧美列强先恃其工业革命后的强大武力屡败中国,再挟《国际法》以为利器,利用条约体制痛宰清朝,从此西方国际秩序原理逐渐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成为规范中国对外交涉的国际秩序原理。根据《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一般而言,对外主张领土主权的归属必须合乎「领其地、设其官、征其税」的原则。清朝因而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发挥屡败屡战的精神。根据李鸿章的主张,认为「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属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这就是根据「华夷分治论」下的「以不治治之」理论,与西方「实效管辖领有论」的《国际法》法理,完全不能相容。故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就成为本文的研究焦点。其后,清朝鉴于力不如人,属藩逐一沦亡,遂不得不转而借用西方法理施政,以谋说服列强,主张其领土归属之权利,进保藩属土之安全。这就是清末外交所以转型的根本原因,其目的就是希望藉此获得列强承认中国对藩属土固有的宗主权或主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领土主权的拥有与否,主要根据「统治实效的有无」,而「有无」的判断基准则在于对该领域是否「设其官、领其地、征其税」=「实效管辖领有论」,而且在一国之内必须「不分华夷」,适用同一法理。这是深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利用西方《国际法》以谋中国藩属土的主张。相对于上述日方森有礼的主张,中国因为广土众民,基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华夷有别」的观念,而对「藩属土」=「藩土+属土」采取不同的观念与做法。因此,对直接管辖的属土,采取与西方相同的统治原则,根据李鸿章的讲法,就是「征钱粮、管政事」=「实效管辖领有论」;但是对属藩则止于「舒其困、解其忧」=「以不治治之论」,它在实务上属于民族自治或王国自治的范畴,因此中国并不直接管辖,故在国际秩序原理上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这就是中国式的传统文化价值,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主张。
再进一步将中国式领土主权的归属主张加以整理的话,可以条列如次:
(一)中国王朝=直辖领域+周边领域=华朝+夷邦=宗主国+朝贡国;
(二)直辖领域=设其官、领其地、征其税;
(三)周边领域=礼部管辖地方+理藩院管辖地方等三项连续概念。
若再将中国王朝对「周边领域」的统治方式,做进一步分析的话,又可区分为二:
(一)礼部管辖地方的统治原理=以不治治之论;
(二)理藩院管辖蒙藏地方的统治原理=「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
理藩院的管辖方式,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换句话说,就是行政上「以监代治」、征税上「以饷代税」。在行政上,清朝虽然「领其地」,但是委由任命的旗长管辖;另在征税上,因体制与内地不同,故不收税银,可是仍征粮饷或畜产。这就是「以监代治」、「以饷代税」的道理所在。本文拟以东西国际体系的不同,分析在西力东渐后,东西双方发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做为问题意识,并以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为例,对西方列强断然否认中国所属之「藩属土」的归属论争,进行针锋相对的微观分析与宏观论述。
一、西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
欧美《国际法》的秩序原理,基本上是以基督教文明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主要是建立在近代以来以国际法人(国家)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用以规范西方世界的国际秩序。国家是一群人民、在一定领域内、组织具有主权的政治团体。因此,国家必须包含人民(people)、领土(territory)、政府(government)以及主权(sovereignty)等四大要素,对内它在领(属)土内、对人民(属民)拥有最高的统辖权,对外则表现出无上的独立权。总而言之,《国际法》上的国家是主权国家,它是完全的国际法人,具有享受国际权利、负担国际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过,从此主权国家也就成为列强对外扩张的利器,(注〇一)因为只有与西欧界定下的国家(nation state)要素一致者才是国家,其余的都是无主地,占有之,殖民可也。因此,十九世纪的西欧国家,对外在资本主义经济不断向海外扩张殖民之下,欧洲国际体系透过殖民侵略,遂膨胀成为全球体系。
在此一阶段,近代欧美国家因为产业革命蓬勃发展,亟需原料与市场。为了满足原料与市场的需求,于是开始向外扩张,寻找殖民地,以致形成帝国主义。先发帝国主义以差距日益悬殊的科技力量,到亚、非、拉美等全球各工业后进地区,一面寻求「通商」,一面开拓「殖民地」,并以西方近代国家为标准,凡是不符合西欧「人民、领土、政府、主权」定义下的国家,都成为西方帝国主义的侵略目标,尽皆名之为「无主地」,然后透过《国际法》的「发现」,继而「占领」的原则,挟其「坚船利炮」,迫订城下之盟。然后,再透过不平等条约的「法律」程式,占领土地,奴役土人,设置总督管辖,征收税金,征调兵丁,收夺利权,榨取资源,夺占市场,号称「实效管辖」。归纳其「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特征,不外「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而已。
后发帝国主义,如日俄,待其强大之时,已无「无主地」可供占领,但仍东施效颦,迅速文明西化,仍以「实效管辖领有论」为名,向四邻拓展,从此产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就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而论,它形成了东方式「以不治治之论」与西方式「实效管辖领有论」间的纠葛和摩擦,也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间的冲突。
事实上,一个国家即使具备人民、领土、政府以及主权等四大要素,也不一定就能成为西方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原始成员早即因交涉往来而相互承认,但是对于新成员的加入,则须经由旧成员的承认,始能取得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法人地位。原来在西欧国际法体系以外的既存国家,如中国、朝鲜,和从殖民地独立的新生国家,都是经过欧美国家的承认之后,才被纳入现行《国际法》体系之内,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注〇二)新国家能否加入此一以欧美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端看既存国家是否给予承认而定。承认与否的检验标准,原则上,在于它是否具备西方核心价值的四大国家构成要素。
主权的意义,在于它对内表现出对领土与人民的最高管辖权,对外则呈现出独立权,认为不具领土属性者不是主权,不具最高权力者(如省县等行政领域的自治权力)不是主权,强调主权在国际法上须具有独立与非从属性的意义。其中,最高权指的是国家对领土、人民的统治权;独立权指的是国家在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国际关系中,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据此,本国内政既不容他国干涉,也不干涉他国内政。因此,主权国家可透过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性法律关系或惯例来设定其《国际法》关系,以取得权利、负担义务。(注〇三)
一般而言,根据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权,此即国家地位的平等原则。国际法上,在「主权对等」(sovereign equality)的前提下,国家虽然有大小、强弱之分,也有强凌弱、众暴寡的侵略之实,但是在形式上它的国际地位对等,权利、义务相等。如果从主权的完整与否来分类国家,国家可以分为完全主权国与部份主权国。完全主权国是完整的国际法人,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也得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相对地,部份主权国是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们无法像完全主权国一样,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可以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所以,西方国家虽然高唱主权平等,但是实际上它却透过《国际法》的「完全主权」与「部份主权」的分类,对不被西方承认的国家,或对受其侵略殖民的「国家」,仍然施行「不平等」的国际待遇。
同样地,根据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在规范「中华世界帝国」之国际体系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下,其国际关系就是「事大交邻论」的邦(国)际关系。为什么「中华世界帝国」之邦(国)际关系是「事大交邻」的邦(国)际关系或礼仪的国际秩序原理呢?后述的「五伦国际关系论」,将对此阶层性伦理关系进一步加以剖析论述。
至于《国际法》上规定的部份主权国,主要约可分为:属国(Vassal States)与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s)二种。(注〇四)它们都是构成西方「殖民体系」的主要成员。
甲、属国
属国为隶属于宗主国(Suzerain State)之宗主权(suzerainty)下的部份主权国,两者间的宗属关系常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宗属间所订的条约,仍须视其内容,才能决定属藩是否具有不完整之国际法人的地位。至于,属国是否具有不完整国际法人的地位,完全视其是否具有独立的对外关系,毫无独立对外关系权者,则毫无国际法人地位,如前英属印度;具有部份对外关系权者,则为不完整国际法人,如前土耳其属国埃及。(注〇五)原则上,被保护国比属国具有较高的国际法人地位。
归纳言之,宗主权具有下列特点:
(一)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在属国当然发生效力。
(二)宗主国原则上管理属国的外交事务。宗主国对于其他国家,负责其属国的行为。
(三)宗主国对于属国的司法、财政、教育、交通等等,负有监督的责任。
(四)宗主国作国际战争时,属国当然也被卷入战争之中。
(五)宗主国有令属国进贡的权利。(注〇六)
乙、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是接受他国保护的部份主权国。两国间的保护关系,根据一个国际条约而成立,较弱的缔约国,自愿或被迫地把其主权的一部份交给较强的缔约国行使。国际法称前者为被保护国,后者为保护国(Protecting States)。被保护国原来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人,自从签订保护条约后,因丧失部份主权或外交权,降为不完整的国际法人。惟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的保护关系,在国际关系上必须获得第三国的承认,才能代表被保护国。(注〇七)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的「保护关系」和宗主国与属国间的「宗属关系」一样,因具体情况而各有不同,惟其保护关系的共同特点,大致如下:
(一)保护国负有保障被保护国的安全与独立的责任。
(二)保护国根据保护条约的规定,管理被保护国的外交事务。因此,保护关系往往须由保护国取得第三国的承认。
(三)被保护国既然仍是一个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的元首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荣誉。它的元首与政府得豁免保护国与第三国法院的管辖。
(四)被保护国的人民,并不就是保护国的人民。被保护国不必一定参加保护国的战争。保护国所签订的条约,也不必然在被保护国内生效。(注〇八)
因此,我们可以假借上述国际法对「完全主权国」与「部份主权国」之权利义务关系、「宗主国」与「属国」之「宗属关系」以及「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之「保护关系」的规定,对中国之「宗藩关系」如何与美欧诸国签订条约进行研究,东西之间虽也有形态不同的问题,但仍可进行考察。一般而言,国家与国家间订立条约,究竟怎样做才算合法有效(validity)?国际法对此并无方法上的规定,但是它在条约的实际形成过程中,却仍可归纳出其基本要件,如次:
第一,必须缔约国具有「缔约权」(Treaty-making Power);
第二,必须基于缔约者的同意(consent);
第三,必须不抵触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第四,必须具备形式上的一些条件,如签字(signature)、批准(ratification)。(注〇九)
又,因国际法认为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an attribute of state sovereignty),故近代帝国主义既挟武力优势,复特意透过「缔约权」与中国及其属藩签订不平等条约,藉以干涉中国之宗藩关系,进而加以兼并,中国属藩遂告一一沦亡。最后,中国在力不如人的劣势下,不得不签订种种城下之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不平等条约下,只能束之高阁,因日久而逐渐隐晦不明,以致销声匿迹。
二、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
(一)「中华世界帝国」概念
(hierarchical system),中国和周边王国间不具有对等关系,中国总是以主国或上国的地位和周边诸王国维持着主权不对等的宗藩、主属关系。中国的国际关系为什么是不对等的关系?若先以图式扼要表示的话,就更易于理解:
天下≒中华世界=中心+周边=我族+他族=华+夷=王畿+封邦=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宗主国+藩属国≒中央政府+地方自治政府=「中华世界帝国」=「宗藩共同体」=「环中国共同体」≒「亚洲共同体」>「东亚共同体」。
精要来讲,「中华世界帝国」就是「宗主国+藩属国」=「天下」的概念。扼要分析的话,「天下」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天子」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皇帝」。「中华世界」乃「中华世界帝国」势力所及之处,是典型的「中心+周边」概念。它可分为华夷二部,华就是王畿,王畿就是中国;夷就是属藩,也是中国周边的诸王国。因此,华+夷=王畿+封邦=中国+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据此,华+夷=「中华世界帝国」的人民概念,王畿+封邦=中国+王国=「中华世界帝国」的领域概念,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的主属权力运作概念。至此,「中华世界帝国」的概念,乃告形成。扼要来讲,「中华世界帝国」就是具体化的「天下」概念。
据此概念,可知与周边诸王国缔结宗藩关系者,实际上并非中国,而是作为其整体概念的「中华世界帝国」=宗主国+藩属国。理由是,它源起于「天子统治天下」的天朝概念。所以,中国乃是「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的直辖领域,居「上国」或「主国」的地位统治周边诸王国;周边诸王国乃是受「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册封,并向「中华世界帝国」朝贡的「自治领域」,是向中国朝贡,接受中国册封的属藩或属土。以今日政治学的概念来表达的话,扼要言之,将人民概念、领域概念以及主属概念结合起来,则「中华世界帝国」就等同于今日的「国家」概念,再加上权力运作概念的话,那么中国就是中央政府,周边诸王国则相当于自治性地方政府或政权,地方政府归中央政府统辖。所以,皇帝大于国王,帝国大于王国。
根据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观来分析的话,在「天子」基于「天命」统治「天下」的前提下,「中华世界帝国」皇帝,运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统治「中华世界帝国」。它依据「华夷分治」理念,推行「郡国并行制」,于是在其直辖领域的中国设置郡县,实行直接统治,其余则封为藩国。郡县实行直接统治,藩国则在「以不治治之论」下,透过间接统治的方式,实行民族自治或王国自治。据此,中央颁订天朝体制,明定上国与属藩间的君臣关系。由于「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即中国和周边诸王国的共同皇帝,在「帝权天授论」、「王权帝授论」下,宗藩间实行册封朝贡体制。因此,皇帝命令礼部或理藩院等属藩统治机关,管辖属藩事务,执行册封朝贡体制,树立事大交邻的邦交关系,进而将五伦观念融入国际体系,形成「五伦国际关系论」的阶层国际体系,并责成属藩奉正朔以示臣从,使属藩遵守「名分秩序论」以示帝国之体制伦理,更以「兴灭继绝论」履行「兴灭国继绝祀」的共主义务,护持受封王室正统,维系来朝属藩国家体制,并以「霸道手段」执行「王道理想」以护持中华世界秩序。要言之,「中华世界帝国」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维系了「中华世界」的阶层秩序。(注一十)在这种意义之下,宗藩关系就可视为中央+地方=帝国+王国=宗主国+朝贡国之政权间的上下主从关系。
(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
根据上述「中华世界帝国」的天下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规范「中华世界帝国」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约有如下次级原理:
(〇一)天朝定制论,
(〇二)正统论,
(〇三)名分秩序论,
(〇四)事大交邻论,
(〇五)封贡体制论,
(〇六)奉正朔论,
(〇七)大一统论,
(〇八)兴灭继绝论,
(〇九)重层认同论,
(一〇)秩序主体论,
(一一)王道政治论,
(一二)争天下论,
(一三)重层政体论,
(一四)华夷分治论,
(一五)华夷可变论,
(一六)王化论,
(一七)以不治治之论,
(一八)五伦国际关系论,
(一九)世界大同论。
本文首先将以东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级理论「以不治治之论」作为考察西力东渐后,尤其是清朝中国因屡战屡败而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迄今,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如何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变成规范东方国际体系、解释东方国际秩序的唯一原理,并进一步指出其不合理之处,藉资证明「以不治治之论」仍是今日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先行先觉者,虽古犹新,它既存在于古代,也适用于今日。其次,又以「五伦国际关系论」证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为何具有阶层性与伦理性的规范力,并藉以突破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在历史诠释上独占话语权,避免「以西非东」的不合理性。
总而言之,因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形成其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执行其国家行为,规范其国际秩序。挖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有助于诠释东方国际秩序,既可澄清西力东渐后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也能清楚辨识「殖民体对宗藩体系」在适用国际法秩序原理上,所具有的差异,藉以批驳「西方近代国际法」优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刻板印象。因此,东方无需一味追随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相反地,应该「脱西入东」、「脱美入亚」,回归「东方文化价值」,重整《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再兴东方国际秩序,以便让东方的国际秩序,回归到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运用、规范以及诠释,让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重新回归到它应有的定位。
(三)「以不治治之论」的源起
由于「宗藩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这个地方政府则是「地方自治或民族自治」的地方政府。至于中央政府规范地方政府的原理,本文则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简单来讲,它与国际法上所施行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属于相对概念,主要的规范精神则在于「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统治方式。总括来讲,这就是中国历代政府所行,也是清朝政府经常所言的「属邦自主」=「政教禁令,听其自为」的「以不治治之论」。中国为什么实行「以不治治之」的原理来治理天下?盖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中具有「五伦国际关系论」的原理,以五伦治理天下,可以让天下具有家族的伦理精神与和谐秩序,从而形成包容华夷为「天下一家」的概念所致。
详细言之,「以不治治之论」源于「五服」体制,据《国语》〈周语〉上篇,称: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翟荒服。(注十一)「服」为邦内、邦外=天下各服制的最大公约数,根据郑玄对「服」字的注释,知道:「服,服事天子也」。归纳言之,天子统治天下,因「服制」的远近不同,致「臣事」天子的服属程度有别。反过来说,天子因地理的远近,定下不同的「服制」;又因「服制」的区分,统治者所采用的统治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即古典经传中所谓臣事天子的服事体制。
从「服制」的区别,可以看出天子的统治领域,由「化内」朝向「化外」不断扩大,又因「王化」的不断扩大再扩大,最后不免产生力不从心,政令未逮的情况。因此,可以再由「服制」不同「统治方式」各异看出,因「由近及远」而产生的统治力,有「由强而弱」的递减现象,故管辖力道也有由「治」而逐渐走向「不治」的观念扩大。由「治」走向「不治」,与其说是「统治力道」的递减,不如说是因「统治领域」不断扩大,而造成鞭长莫及的现象,以致发生「统治力道」相对递减。不过,不论是「化内」或「化外」,「治」与「不治」,都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与因俗制宜的权宜措施。何况,在理论上,它们全部都被安置在「天子统治天下」的「天朝定制论」里头。此即,在「王者无外」(注十二)的前提下,「王者不治夷狄」(注十三)的意义。
因此,「不治」的意思,就是由消极的「不直接统治」,而逐渐转变成积极的「民族自治」、「藩国自治」之意。总之,在政治关系上,距王畿愈近则愈亲,愈远则愈疏;愈亲则愈「治」,愈疏则愈「不治」;至于,半亲半疏则「半治」。若以「亲疏、远近」的距离概念,来呈现「礼法」与「臣从」的适用程度,并以图式来扼要表现宗藩关系的话,亲近=法治=内臣,疏远=礼治=外臣,极疏远=礼治=客臣,完全疏远=不治=不臣。归纳言之,这就是「以不治治之论」的根源。
换句话说,「天子」所统治的「天下」,在理论上,是没有边界的。管辖力道的强弱,也随着远近、亲疏的向外扩散关系,采用差别方式,由强渐弱,甚至转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就是在这种由「有」转「弱」变「无」的过程上,所产生之由「统治」(郡县)经「半治」(理藩院)到「不治」(礼部)的现象。反之,省县体制因直接由朝廷派官治理,所以是「实效管辖」;另,理藩院辖下属土,行政虽委由旗长、噶厦等行民族自治,但中国除派军驻守外,也派库伦大臣、驻藏大臣、西宁大臣等驻扎,以监控外蒙、西藏、青海的行政体系,所以既是行「不完全实效管辖」,也是行「不完全以不治治之」的治道;至于礼部,则因不派大臣驻扎诸王国进行监控,所以是行「以不治治之」的统治体制。这种现象结合了「华夷分治」思想,就衍生成《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的理论根源。所以说:「以不治治之论」,并不是国家不统治之意,而是中央采用「以不(直接)统治的方式来统治」地方。反之,它是积极实行「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或「藩国自治」等间接统治的「地方自治」理论。综上观之,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上,清朝中国的统治领域实应涵盖「实效管辖」领域、「不完全实效管辖」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领域以及「以不治治之」领域等三大部份。
(四)「以不治治之论」文化价值在东亚的普世化
一、清朝直辖领域的「以不治治之论」清朝定鼎后,由于幅员不断扩大,因此各服之王化程度不一。有时候,「化外」要荒远处的蛮夷,较之于「化外」要荒近处的戎狄,甚至较诸九州之内的「化内」夷狄,王化得更早、更快、更彻底,因而摇身一变成为「小中华」,甚至晋身为「中华」。相对地,清代曾经将南方各省所属之苗、番、蛮视为「化外」之地,属于文化未开的领域,与「中华」、「小华」、「小中华」的文化层次不同,因而实行「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以夷治夷」之制,即为历史显例。
清初,朝廷在统治理论上,基于「以不治治之论」,对境内少数民族和境外属藩的统治政策,仍因袭前朝之旧制而未改。因此,关于苗人争讼,仍依照苗人旧惯处理。根据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记载:「诏尽豁新〔苗〕疆钱粮,永不征收,以杜官胥之扰。其苗讼仍从苗俗处分,不拘律例。......夫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此因土之事,非改土归流之事」。(注十四)此即清代基于「因时制宜」,在滇黔「因地制宜」,针对苗民「因人制宜」,实行「因俗制宜」之策。
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拟改土归流,乃于七月廿日首定「苗例」。乾隆皇帝为尊重「苗民」旧俗,乃对贵州流官下达谕旨,表示:「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注十五)又在乾隆二年(一七三七)闰九月,于谕旨中,再次强调:「苗地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谕令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注十六)换句话说,清朝在不同的时代,针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制订特殊法律,所以在苗地、对苗民、因苗俗、行苗例,避免实行全国一体适用的中央法律,以保持统治的多样化与弹性。这种「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的权宜措施,就是幅员辽阔,族群众多,风俗习惯各有不同的多样化帝国,为治国理民,所以对藩属土实行「以不治治之论」的理论根源。
乾隆十四年(一七四九)三月,湖南巡抚开泰奏请在苗疆建学延师,因势利导,于「羁縻之中寓化导之意,......凡词讼等事,或用内地之例,或用苗例,务须分别妥办」。(注十七)这是地方当局,企图透过「王化」以同化「化外」,用以整合国族=国家民族的治道。对此,乾隆皇帝深不以为然,六月在其奏折上批道:
「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盖番苗宜令自安番苗之地,内地之民宜令自安内地,各不相蒙,可永宁谧。......着一并传谕湖广、川陕、两广、云贵、福建各督抚,共知之」。(注十八)由此可知,清朝中央所崇尚的治道乃「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的「以不治治之论」。此时,云贵总督张允随承旨,于奏陈「遵奉因俗而治谕旨办理缘由」时,称:「查臣所属滇黔两省,......新辟苗疆,虽经向化,野性未驯,言语多不相通,嗜好亦复各别,向交该管土司头目等稽查约束,遇有犯案,轻者夷例完结,重者按律究治,地方官随时斟酌办理。凡属内地人民,概不许其擅入夷寨,即有拘提人犯,催纳钱粮等事,亦皆责成土司头目,不使差役得以藉端滋扰」。(注十九)由上述引文可知,「以不治治之」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历史文化价值传承,(注二十)也是清朝君臣治理四夷的共识。因此,本文拟根据上述「以不治治之论」的引文,就中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差异,依序展开理论与实例的论述。
首先,清代针对南方各少数民族,允许各族适用合乎自身的律令。根据研究,「苗民、番、蛮」都是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称呼。所谓「番」者,主要是指「台湾土著」、四川凉山以及四川西北的「彝族」、「藏族」等。(注廿一)其中,「台湾土著」在刘铭传上奏独立建省之前,均隶福建督抚辖下之台湾府管辖。其次,「苗民、番、蛮均属化外」的「化外」用语,原指远方「教化」所不及之王臣与王土,或因偏远致「王化」所不逮之藩属土或人民;此处乃指风俗习惯、文化礼仪与中国本部不同的属民或属夷。因之,而有「化内」与「化外」之别。化内指中国,化外指四夷。因此,「华夷之辨」,不在境内或境外之别,其要在于「化内」与「化外」之文化差异。再者,「因其俗」乃指在政令管辖上,采取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时制宜等权宜措施,属于民族自治或属藩自治的范畴。
至于「以不治治之」,乃指中国历代王朝对各地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亦即对文化习俗不同的民族不采全国律令同一的统治方式来加以管辖,甚至于根本就不直接管辖。从法令完备的今日来看,或许可以「以今非古」,也可以「以西非东」,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华世界,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是维续中国与藩属土间之宗藩关系的重要「国际秩序原理」。中国不但向来认为「不统治」正是「统治」的办法之一,即使东亚各国也持相同看法。「以不治治之论」看似相互矛盾,但在历史上,无论是就其文化价值而言,或就其历史事实而言,不论赞同与否,它都存在于史实则不容否认。
本文之所以对「以不治治之论」不厌其烦地再三加以解析、论述,乃因它就是中国统治境内化外之「苗、番、蛮」,进而延伸到九州境外之属藩的统治原理,原即东方国家之王道文化的精髓。然近代以后,只要中国提及:对「化外」实行「以不治治之」的论述或统治,反而变成列强对中国属藩、属土强加侵占的最佳借口。理由是:中国并未对藩属土加以「有效管辖」,「不实效管辖即非所属领土」,或冠以「无主地」之名,成为实施「无主地先占」的对象,强调中国的宗藩关系并非主权上的隶属关系,顶多只是一套礼仪的仪式而已。殊不知「不同的国际体系,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各自形成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据此,我们对始于近代、迄于今日的西方价值中心主义感到忧心,深感对此仍有进一步矫正、阐释以及强调之必要。
由上可知,中国对境内外周边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历代大都奉行「以不治治之」的原理,这是根源于《礼记》〈王制〉「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文化价值。至于它在历史上的演变,则依「华夷可变论」的原则,观察「夷狄进于中国」的程度,决定是否给与「则中国之」的待遇。一旦「中国之」则统治方式将由间接统治走向直接管辖。因此,「因俗而治」就是在藩、属土或少数民族承认中国为共主(主国、上国)的统治前提下,对其采取与统治中国不同的治理方法,特别是不实行全国一致之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的制度。虽然允许他们实行高度「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不过基于「王化论」的文化价值,中国仍然会采取消极渐进的「用夏变夷」文化教育措施。这样的统治方式,直到近代西力东渐后,西方帝国主义假借《万国公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为谈判利器,以坚船利炮为侵略手段,压制清廷。中国在屡战屡败的劣势下,其国际秩序原理开始面临冲击,至此始告大梦初醒。由于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规范其国际秩序,解释其国际行为,故强将一方之国际秩序原理,加诸他方之国际体系,就是帝国主义的行为。只有站在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各有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国际关系,才能呈现出它的时代意义。
二、「以不治治之论」在东亚的普世价值化「以不治治之论」的文化价值,并非中国独有、独治、独享的文化价值,它透过儒家文化的传播,其实早已成为「中华世界帝国」宗藩间的普世价值,东亚周边国家不但知之甚详,且已普施于「中华世界帝国」之邦交关系,或行之于东亚各邦国境内之少数民族领域,较诸近代西欧对待殖民地的控制与榨取,早已开「民族自治」之先声。
(一)朝鲜根据朝鲜《日省录》的记载,李朝高宗十二年〔光绪元年(一八七五)〕五月初十日,朝鲜君臣(高宗、都提调李裕元、提调闵奎镐、副提调金炳始、判府事洪淳穆、判府事朴圭寿、左议政李最应、右议政金炳国等)于熙政堂讨论国是,分析朝鲜政府该如何因应日本于明治维新之际,改行「王政复古」之制,而于书契(国书)中,对位居「交邻对等」之朝鲜肆意滥用「皇、敕」等违格碍眼的字眼,认为采行「以不治治之论」的治道才是交邻之道。其记载如下:
曰:自昔中国待夷狄之道,以不治治之,为其不欲生事也。今于此事,讲修邻好,包容得其宜,未必自我先为生衅也。(注廿二)朝鲜王廷可谓深切体会中国王朝透过「以不治治之论」,包容四夷的奥妙所在。
(二)越南至于越南,它对「以不治治之论」也不生疏,根据明朝时期的《越峤书》所载:陈朝末年,因黎季牦篡位自立,明太宗于永乐四年(一四〇六)下诏数其罪,派八十万大军,出兵讨伐。乱平之后,永乐帝在越南废藩,重置郡县。黎利代兴之后,率军与明朝鏖战十年。明朝终于在宣宗宣德三年(一四二八)撤治,黎利在越南建立安南王朝后,于宣德六年(一四三一)十月,以权署安南国事之名,向明宣宗上表称臣谢恩,赞扬中国对四夷普施「以不治治之论」的恩德。黎利称:
恭惟皇帝陛下,圣敬日跻,聪明时宪,万物并育,心天地以为心,四海蒙恩,治夷狄以不治。(注廿三)又,嘉靖十六年(一五三七),安南权臣莫登庸弒主篡国,世孙黎宁差使乞恩正法以诛僭逆,明世宗以黎氏封国阽危,乃兴兵「伐罪吊民,正名定难,兴灭继绝,去暴除残,以救」。(注廿四)当时,明朝援军昭告天下之大义名分,称:帝王之驭夷狄,拒则惩其不恪而以威刑之,来则嘉其慕义而以礼怀之,比〔此〕所谓治之以不治之法也。安南虽云外国,实我中国与〔舆〕图,纳贡称臣,其来已远。(注廿五)
及清朝嘉庆七年(一八〇二)五月,越南改朝换代。阮福映举兵灭西山阮氏,统一分崩离析的越南,建年号为嘉隆。翌年,以「南越」之名请封,清朝旋改订其国号为「越南」,是为越南阮朝世祖。(注廿六)嘉隆四年(一八〇五)六月,阮福映遣陈文龙使万象,陈文龙因收受万象国王馈赠,而遭受镇臣弹劾,称:「人臣义无外交,万象不当私馈,文龙不当轻受,具疏以闻」。(注廿七)越南国王嘉隆帝谕示:
中国(注廿八)之于外夷,治以不治,彼以诚来斯受之。(注廿九)
由是观之,「以不治治之论」已经成为宗藩比邻之间的共同文化价值。
(三)日本、琉球除陆邻藩国外,位居海外的日本、琉球对此共同历史文化价值的态度又如何?根据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典藏,江户时代日本派驻琉球官员伊地知季安于天保九年〔道光十八年(一八三八)〕所撰述〈琉球御挂众愚按之觉〉的报告书中,指出日本对此不但知之甚稔,且其做法与中国之「以不治治之论」完全吻合。伊地知季安说:
中古之世,日本正逢乱世,政令难以下达。此时,明朝陆续派遣官员前往琉球,不厌其烦地教导他们,就这样经过了二百卅年左右,岛津家久又袭占琉球,从此众人皆以为琉球本来就是异国。不用说,不如此处置的话,琉球国体难以成立,其中尤为重要之理由,乃非如此于萨摩藩有害无益。明历元年(一六五五),幕府曾下达指示,称即使鞑靼〔按,指清朝〕下令剃发,剃发与否,但听琉人自便。就此旨趣而言,似亦符蛮夷者以不治治之之意。(注三十)
由上述东亚各国对「以不治治之论」所展开的论述可知,「采用不治理它的方式来统治它」=「以不治治之论」,不但是中国对周边四夷的统治方式,也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各国=「中华世界帝国」之内部的共有文化价值。所以说,它就是近代以前规范「中华世界帝国」或东亚世界的国际秩序原理之一。相对于近代西方国家以「实效管辖领有论」为中心之《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那是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体质完全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
东方型「以不治治之论」,正因为采取「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的措施,符合天时、地利、人和,所以不只在清朝,即使在历朝历代,甚至放诸古今中外,仍然都是最先进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理论。然而在帝国主义的时代里,列强凭借优势武力,构建西方《国际法》为「独霸」世界之唯一法理,提出「非实效管辖即非所属领土」的西方《国际法》法理论述,并以此为依据夺取中国之直、间接领土。这种法理依据,并非文化摩擦(cultural conflict)一语即可轻易诠释,或许只有「强权即公理」(power politics)一词才能真正诠释西方强权政治的本质。总之,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因在本质上具有对立性,故双方一旦接触,则易在法理上爆发冲突,惜乎!西方解决东西法理冲突的利器,竟然是以武力的强弱来决定法理的胜负。
三、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纠葛
(一)国际情势的发展
西方自工业革命以降,科技不断创新,文明日益昌盛。因科技创新而船益坚炮越利,又因科技文明昌盛而全面否定其他异质文化价值;在欧美的坚船利炮下,亚、非、拉美各洲纷纷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弱者割地赔款而沦为殖民地;强者,因宰制弱小而沦为帝国主义,进而全面否定异质文化而形成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国际秩序原理的适用,亦复如是。
一八四〇年代,清朝政府因鸦片战争兵败,在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后,继而屡战屡败,又屡败屡战。在同治年间的一八六〇年代,因危机意识,乃开始推行洋务运动,进而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注卅一)及一八七〇年代以降,就清末之时势而言,中国的边地与宗藩关系之大患有六:
在东北,日本有侵犯朝鲜之势;
在西北,有俄国入侵伊犁、新疆之危;
在西南,有英国侵夺缅甸、西藏之情;
在东南,则爆发日本侵略朝鲜、琉球、台湾,法国则有蚕食越南之事。
此时,列强除挟军事优势屡败清军之外,也带来异质文化的《万国公法》,做为外交谈判的利器,与中国展开一场又一场的国际秩序原理之争。
意料之外,当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后,日渐西化的日本,一面谋与中国缔结《中日修好条规》,另一方面却走向与李鸿章谋划之「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背道而驰的向外扩张路线,更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图北进攻占朝鲜、满洲后,南下入关;南进则取琉球、台湾,然后转进福建,北上南京,亟图从南北两面进行包抄,进取北京,颇有对华行「争天下」之势。(注卅二)因此,清朝除遭西洋侵略之外,又受东洋「争天下」的威胁。
(二)关于清朝藩属土的中日国际秩序原理之争
一、日本对中国直辖领土台湾之争
一八七四年四月,日本借口牡丹社「生番」于一八七一年杀害琉球漂流民,出兵台湾,遂爆发日本侵台的中日纷争。明治日本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提出「台湾番地无主论」,强行出兵台湾。相对地,清朝虽向以「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为原则,视原住民地域为「化外之地」,实行「以不治治之」政策,但仍对日提出台湾全岛乃福建省台湾府辖下的中国领土斥之,并紧急备兵抗日。此时,日本再以「实效管辖领有论」驳斥清朝的「以不治治之论」。双方争持不下,于是日本乃派大久保利通为使清全权办理大臣,于一八七四年九月,亲赴北京与总理衙门辩驳台湾之主权归属问题,双方的交涉要点如次。
大久保:贵国政府谓生番为属地,我国则以其为无主野蛮之地。......贵政府于生番究有几分实地惩处。
总署:我政府以事繁,设官分职,各有所司。我虽一时不能即答,惟有《台湾府志》可为证据。
大久保:公法云:虽有荒野之地,该国若不能实效领有,也不能于其地设置官厅,现又不能于该地(征税)获益,则公法不认其有领有之权及主权。总署:同地岁纳饷税,为大清属土,判然可知。生番等处,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叛者征之,服者容之,向不设官、设兵,其输饷等事,已详照会。大久保:虽载于书籍,然实未施行,不足为据。
总署:不能据此无税之说,断为管辖之外。......生番之饷,向由头人包完征收者,薄待之以宽,番民之较苦者,或终身不知完饷等事。大久保:若既已为贵国之属地,可有派官之定则、赋课租税之常例。(注卅三)......贵国既以生番之地,谓为在版图内,然则何以迄今未曾开化番民。夫为一国版图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设官化导,不识贵国于该生番果施几许政教乎。(注卅四)
总署:查台湾生番地方,中国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其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其质较秀良者则遴入社学,即宽大之政以寓教养之意,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特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若广东琼州府生黎亦然,中国似此地方甚多,亦不止琼州、台湾等处也,况各省各处办法均不相同,而番黎等属办法尤有不同,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之各有异同之意。(注卅五)
大久保:夫版图者理当有确实证迹。未曾有其政权实迹者,在公法上谓为政权不及之地,不认其为版图,我信以为绝非贵国版图。
总署:万国公法者,乃近来西洋各国编成之物,殊无载我清朝之事,故不引此为论辩之用,当以正理熟商。(注卅六)
大久保:今残暴不制,凶恶不殛,事涉两国,岂可置而不问。本大臣所欲知者,不在政令异同,惟在政令有无,以便确定台地之案。(注卅七)
根据上述中日对谈方式的争辩攻防可知,在国际秩序原理的主权归属与国家统治的理论上,清朝政府受到日本的严峻挑战。
总之,日本首先提出「台湾番地无主论」,主张台湾番地是可以进行「先占」(occupation)的土地。相对地,中国方面则根据《台湾府志》的政府公文书,强调「台湾番地有主论」,它是隶属于中国管辖的领土,故无法先占,做为反驳的理由。于是,日本又重新设定其主权归属的基准,提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是以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作为唯一的衡量基准。因此,日本断定中国在台湾番地所行的「因俗制宜」为「无律」,「社饷」为「无税」,「社学」为「无教」,「州县分辖」为「无官」。最后,以「政令有无」的「无」作为归结,以攻中国所持之「华夷分治论」下的「以不治治之论」。中国则表示不引万国公法为论辩之用,当以「正理」熟商。换句话说,中国拒绝采用「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为主权归属的唯一基准,相对地,提出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作为主权归属基准的主张,并且以「政令异同」的逻辑,强调国家施政巧妙各有不同,来作为结论。最后,日本以清朝在台湾「番地」并无政令管辖实绩,中国则认为这只是两国的政令差异而已,因此形成「政令异同对政令有无」的中日对台主权归属论争。
二、关于礼部辖下的宗藩关系
(一)日本对中韩宗藩关系之争
一八七六年,中日两国曾就朝鲜的地位,爆发「国际秩序原理」的论争。中国为了保护它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强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日本为了攘夺朝鲜,则假借近代西洋《国际法》秩序原理,双方展开一场朝鲜主权归属的论争。中日双方的论述,正逢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交替之际,有助于今日学界了解、厘清近代以来朝鲜之国际地位,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所爆发的纠葛与冲突。是年,明治政府有事朝鲜,惟惮于中韩宗藩关系,为避免中国突加干涉,乃于遣派黑田清隆率舰赴韩逼约之前,先行派遣森有礼为驻京公使,赴清查探中国虚实与所持态度。元月十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森有礼先赴总理衙门拜会,并从王大臣处轻易取得出兵朝鲜之《国际法》借口。他说:
据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注卅八)
森有礼据此口实,进而对照《万国公法》之诸家见解,于是向外务卿寺岛宗则报告,断言:朝鲜既然内政外交自主,则与独立国无异。(注卅九)他认为清朝虽有宗主国之名,但无宗主权之实,遂照会总理衙门,称:
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注四十)
总理衙门见森有礼照会,浑然不知日方已取得足资辩驳中国之传统法理的依据,进谋以西洋近代《国际法》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对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的「以不治治之论」。元月十三日,总理衙门在知己不知彼的情况下,仍一秉信念,照覆森有礼,称:
朝鲜自有国以来,斤斤自守,我中国任其自理,不令华人到彼交涉,亦信其志在安分,故无勉强。......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注卌一)
元月十七日,总理衙门将其答复森有礼的要旨与原则,上奏朝廷,称:
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 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注卌二)
总理衙门的奏折,还是遵照「以不治治之论」的传统文化价值而行。二月十二日(光绪二年正月十八日),总署因言犹未尽,乃又去函照会森有礼,痛快陈述中韩宗藩间之权利义务:
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注卌三)
一言以赅之,彻头彻尾仍是「以不治治之论」的历史文化价值。
森有礼为了确认中方论点,在与总署论驳之后,又赴保定找李鸿章对谈。
兹先摘述双方之「国际法观」,以资对照。
森:据我看来,和约没甚用处。
李: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
森: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
李: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
森:万国公法,也可不用。
李: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注卌四)
森有礼的观点,反应出他已吸收近代西洋优胜劣败、弱肉强食、强权即公理的社会进化论思潮。相对地,李鸿章则仍墨守东方传统的王道观念。另,再根据双方就中韩宗藩关系之论驳,也可以清晰看出双方所持之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不同,其对答如次:
森: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注卌五)
很清楚地,中国对待属藩,向来「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相对地,属国的「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其实,这个说法仍是「以不治治之论」。这种意识形态显然是基于历史文化价值而来的国际秩序原理,与《国际法》的法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异质文化。
(二)日本对中琉宗藩关系之争中琉关系始于明朝洪武五年(一三七二)琉球奉表入贡。明末,国势衰微,萨摩藩遂于庆长十四年(一六〇九)出兵琉球,执其国王以归,并丈量琉球土地,征收租税,收夺资源;又,旋令琉球以「异国」名分,朝见江户,后执琉球国王留萨州二年,始获释归琉。(注卌六)惟幕府与萨摩藩均不愿因私灭琉球之事,扩大为中日或中萨紧张之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现后,更有导致江户幕藩体制危亡之虞。德川幕府尤其对于丰臣秀吉侵攻朝鲜,中国以宗主国名分出兵援韩,因而导致丰臣政权崩溃的记忆犹新,深恐因岛津侵琉一事,「招来幕藩制国家的危机」,(注卌七)乃断然命令琉球对清采隐蔽政策。(注卌八)从此,琉球阳为中国独属,阴则沦为中日两属。
清末,中国再度式微。日本则因明治维新,国势渐盛,于是爆发琉球主权归属的问题。所以爆发琉球纷争,其根本原因实出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改采脱亚入欧政策,舍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改奉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作为主权归属的唯一基准。据此,日本以《国际法》主权具排他性,不允琉球两属,于是开始对琉展开排他的领有部署。
在法理适用上,日本对琉与对台的纷争都采用相同的法理,仍然根据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逐步兼并琉球。
日本首先于明治五年(一八七二)将「琉球王国」改封为「琉球藩」,以「领其地」;
其次,将「琉球藩」的管辖权,从「外务省」移往「内务省」,以「理其政」;
第三步,乃设「出张所」(稽征所)于琉球,对琉课征税金,纳入「大藏省」(财政部),以「征其税」。
至此,明治政府大致完成《国际法》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三大原则。
日本政府既根据《万国公法》的步骤,将琉球编入日本版图,确立日本对琉领有权的《国际法》法理根据,自认为已立于不败之地。又,为了进一步排除所有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矛盾之处,乃于一八七五年五月任命松田道之为琉球处分官,于七月到琉球宣布「琉球处分」,其内容为:
一、禁止琉球进贡中国,
二、禁止琉球受中国册封,
三、禁止琉球奉中国正朔,改采日本年号,
四、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
五、改革琉球藩制,使与日本本土相同,
六、为了通知政令,琉球须遣人驻京,
七、废福州琉球馆,
八、藩王上京谢恩,
九、设置镇台分营驻屯琉球。(注四九)
一八七七年末,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于赴任途中,船泊神户港上,突接琉球密使马兼才登船控诉日本阻贡,抵东京后,旋即展开交涉。
一八七八年九月,何如璋赴外务省,与外务卿寺岛宗则展开琉球归属交涉。寺岛坚持依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提出「自其土地收税者,为管辖者」、「在其土地实行政事者,即其地之管辖者」的主张。相对地,何如璋则提出王道政治的「国民信服领有论」,强调「非其国民信服者,难谓其为管辖之主」。(注五十)于是,双方又继续展开辩驳。
寺岛:不在管辖之人心服否,而在现在之着手如何。何如璋:琉球乃从前我国着手之处。
寺岛:徒有纳贡朝聘,不可谓为实地实施政治。三百年来,我国持续设置官吏加以管辖。
何如璋:若论古事,三国时代,我国曾册封贵国为王。......毕竟不可以琉球为贵国之所属。
寺岛:我国有勋章制度,顷赠俄帝,册封为我国一等勋位。琉球国主中山王号得自贵国,亦同此例。
何如璋:如此引述,是为歪理。
寺岛:今有贵国以册封中山王为属国,我国以征税三百年为属藩等两种说法。何如璋:我国有琉球数百年来纳贡之证据。
寺岛:贡者出于礼仪,与收税不同。税者,非实地管辖者不得征收,近来各国相交总据公法行事,不背公法为要。何如璋:纳贡之义闻于贵说,封王之义如何。
寺岛:如欧洲各国至罗马以乞帝号,封王之事不可谓为属国。何如璋:然欲将其置于我国所属。
寺岛:三百年来受我国保护之故,难委于贵国之管辖。......不干与其政,不可谓为管辖,亦不可谓为保护。既非管辖保护,不可谓为属国也。一如琉球,若其国大犹可,如此撮尔小岛,非能保护管辖则必成他国之掠夺物,因而让所称外藩遭到舍弃,当为贵国之失策。(注五一)
从此,中琉宗藩关系在《国际法》配合船坚炮利之下,遂横遭切断。
一八七九年四月四日,明治政府正式宣布「废藩置县」令,(注五二)遂废琉球藩为冲绳县;并于翌日派锅岛直彬为冲绳县令,治理冲绳。又将琉球国王移住东京,就近监控。至此,享祚达五百年之久的琉球王国,遂告亡国。(注五三)
在此时期,中国始终坚持《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与「兴灭继绝论」,以争琉球「王国」、「王祀」的存续;至于日本则力持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兼并琉球。随着日本国力的增强和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的适用,琉球王国遂由《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下的独立自主,坠入中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漩涡中,最后更在日本的武力兼并下亡国了。琉球属藩的亡国,成为中国的最痛,因此强烈影响清朝在中国边疆实行改弦更张政策,于是也开始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实施新政,以救亡图存。
回顾清末西力东渐之初,清朝在危机意识下,于同治年间开始一面推行洋务运动,一面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注五四)意料之外,当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后,日渐西化的日本,开始图谋向外扩张,于是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进军琉球、台湾、朝鲜。从此,清朝政府在遭遇西洋侵略之余,又受到东洋的威胁,终于陷入遭东洋、西洋两面夹击的险境。
(三)法国对中越宗藩关系之争近代初期,法国航海东来越南,先以天主教保护者自居,藉保护传教士和教徒之名,图谋染指越南。一八五八年,无视于中越宗藩关系,趁清朝内忧外患而无暇外顾之机,出兵越南,占领土伦港(蚬港)。一八五九年,法国又兼并湄公河三角洲,占领南圻的柴棍(西贡),鲸吞边和、嘉定以及定祥等南部三省。一八六二年,强迫阮朝签订《西贡条约》,将三省割让给法国,旋改称为交趾支那。一八六七年,法国为扩张殖民地,又北上攻取越南昭笃、河仙以及永隆等中部三省。至此,属藩越南的版图,仅剩北部地方可供苟延残喘。
一八七〇年,法国企图争霸欧陆,普鲁士则力图统一德国,冲突之下,双方终于爆发普法战争,结果法国大败投降。翌年三月,签订《法兰克福和约》,法国以割地赔款,结束战争。从此法国国力大损,乃又进谋海外发展,以取偿于越南。一八七三年,法军进犯河内,并入侵北圻。黑旗军应阮朝之请,击败法军,法国退出北圻。
然而,法国明知越南为中国之属藩,仍于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强迫越南签订《法越和平同盟条约》,即第二次《西贡条约》,置越南为保护国。
约中,第二款即为否定中越宗藩关系的条文,规定:「法国伯里玺天德相待越南为自主之国,不归他国管属」;
第三款乃法国布局取代中国保护越南的条文,规定:「法国既有保护越南之约,则越国与别国往来通好事宜,亦应按照法国所行办理」;
第四款规定:「越南国欲整顿水陆各军,法国特派水陆军各教习数员,听候该国差委」,亟图控制越南国防。
第五款规定:「法国所管安南地方,既经越南国认明应归法国管辖」;
第十一款规定:「由呢哈江通至滇省,亦可通商」。(注五五)
据此,法国不但完全控制越南中、南部,并且对苟延残喘于北部的越南王国,亦以承认越南为独立自主来否定中国的宗主权,进而透过经红河通商云南的条款规定,企图进一步蚕食鲸吞越南北部,直到灭亡越南为止。因此,国力中衰的法国,如何以软硬兼施的外交手法对付衰败的清朝,以否定中国的对越宗主权,与时俱进地逐步取得越南全境的控制权,遂成为法国的对中外交政策。
一八七五年六月一五日(光绪元年五月十二日),总署照会法使罗淑亚(Le Comtede Rochechouart),称:「交趾(按:中国古称越南为交趾)即越南,本系中国属国。......查交趾国前因匪徒蜂起,迭经该国遣人至中国乞援,中国因其久列藩封,不能漠视,遴派官兵往剿」。五六从此掀起中法越南归属交涉。中国使臣曾纪泽闻法将有事于越南,乃先于一八八〇年一月(光绪五年十二月)照会法国前任外交部长佛来西尼,声明:「越南系中国属邦等语」;又于一八八一年一月(光绪六年十二月)照会新任外交部长桑迪里,强调:「越南国王既受封于中朝,即为中国之篱屏,倘该国有关系紧要事件,中国岂能置若罔闻」。五七于是爆发了中法驻俄公使间的越南归属论争。
商犀:本国与越南国王所定条约第二款内载法国认越南王为自主之君,许以助力,镇守地方,以及保护敌人之攻击等事。
曾侯:法国与越南定约,认为自主之国,不能于中国无干。缘三百年以前,越南尚隶中国版图,厥后封为属国,自理内政,法国虽与之定约,中国之权力尚在。......中国不愿邻近属邦改隶西洋之国。(注五八)
同年一二月,李鸿章与法驻华公使宝海亦就中越宗藩问题进行交涉。不过,此时法国的国力尚未完全恢复,法方交涉态度仍然柔软。李:传闻皆谓:贵国将求逞于越南,越南吾属国也。不识果有此议否?宝:越南为贵国之属邦,当议约时,越南并未提及,故仍待以与国之礼。使越南钦慕贵国,甘愿朝贡,吾国断无阻难之意,亦无吞并越南之心。李:传说纷纭,皆谓贵国有兼并之谋。宝:吾国政府决无此意,本大臣不稍隐瞒。李:越南属中国已久,贵国如欲吞灭,中国断不能置之不问,理合预先声明。(注五九)
其后,法国出兵越南的部署已逐渐完成,随着军事部署的完成,法国对中越宗藩关系的主张渐感不耐。曾纪泽因对维护中越宗藩关系情报明朗,致态度强硬。法方则因战争准备已着着进行,态度日趋强硬。以下,乃曾纪泽公使与法外交部长佛来西尼的对话,即可看出一些端倪。佛:法国与越南办事,未曾着意于中国。曾:最当着意者莫过于中国,盖中国乃越南邻近之大国,越南乃朝贡中国之属邦。法国若欲灭之,中国不能置若罔闻。佛:本国欲使越南国王照约行事,倘彼不肯照办,法国再设办法。至于如何措置之处,目前尚难逆料。
曾:总之,法国若欲吞并越南,中国必欲干预。
佛:我所言者,以目前情形而论,不致到此地步,将来事体如何则不可知。
曾:总之,遇此等事,中国自有办法。(注六十)
一八八二年一一月二六日(光绪八年十月十六日),李鸿章与宝海会谈。宝海议及「越南事宜三条」,又称「李宝协议」,计开:
(一)倘中国将驻扎东京之滇桂军队撤至边境内外,宝海将照会总署,切实申明:法国毫无侵占土地之意,并将毫无贬削越南国王治权之谋。
(二)辟保胜为口岸,令商船溯红江北上贸易。
(三)在滇桂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划定界限,北归中国巡查保护,南归法国巡查保护。(注六一)
这个协议,从历史文化价值的角度来看,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中国做为上国对属藩履行「兴灭继绝」的名分与义务,但在权益上却无异承认法国对北圻南部拥有控制权,于保护属藩安身立命的存国存祀上,却未见周详,且代价太高。
一八八三年六月九日(光绪九年五月四日),为越南事,李鸿章与法使脱利古交涉。此时,法军的战争部署已近完成,故态度强硬。相对地,中方则因积弱不振,列强环伺四境,既无意以武力解决纷争,也未积极备战制敌,终因敌强我弱致丧失以战求和之先机。兹就中法交涉中越宗藩关系的论争,条列如次:脱:甲戌年已与越南立约,乃越人不守成约,于红江通商一节,招诱土匪抗违阻扰,致启兵媏。日前业已开仗,法国上下已立意尽力用兵,必须办到尽头地步。......中国......若欲稍侵甲戌年约之权利,法国断不稍退让,即与中国失和亦所不恤。
李:越南为我属国已数百年,......何必遽开兵端,且法越甲戌之约,本国未尝明认。
脱:若欲辩论两国应有之名分,此非辩论之时。目下情形,只论力不论理。我国谕令本大臣,不得认安南为中国属邦。
李:越南久为中国属邦,贵国断难勉强中国不认。
脱:越为中国属邦,法国自甲戌之约以后,已有明文,断不肯认。至中国必欲自认为越南上国,本国亦难相强。(注六二)
总之,法国以甲戌条约规定越南为独立自主之国,否认中国对越宗主权;并以受法国保护为根据,彻底否认《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宗主权〉,并代之以《万国公法》的〈保护权〉。换句话说,法国武则挟西洋列强之坚船利炮,文则以〈实效管辖领有论〉,否定中国的〈以不治治之论〉,逐步吞并越南。
三、关于理藩院辖下西藏的主属关系
中英对藏主属之争
西藏号称「世界屋脊」,以高屋建瓴之地势,外力难以侵扰。惟自一八五八年英灭印度置为殖民地后,(注六三)从此开启英国窥伺西藏领土之野心,然中国仍不自知。一八八八年,终于爆发英国侵略西藏的绪战,英军攻陷隆吐山,直入藏境。清朝迫于既成形势,乃于一八九〇年(光绪十六年)与英国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承认属藩锡金为英方保护国,一切内政外交皆归英国管辖;又,划分西藏与锡金界线。(注六四)从此,西藏丧失藩篱,险失则守难,门户因之洞开;一八九三年,中英又签定《中英会议藏印续约》即《藏印通商章程》,正式开放西藏通商,是为近代中英交涉藏案之初始。
一八九五年,十三世达赖喇嘛亲政,他憎恶英国攫取西藏权益,其辖下噶厦政府也拒绝执行《中英藏印条约》。一九〇四年,英印总督寇松(Lord Curzon),借口藏方不履行条约,乃派荣赫鹏(Francis Younghusband)率军直趋拉萨;九月七日,迫签《英藏条约》。此时,十三世达赖喇嘛弃守西藏逃往蒙古,清廷下令革去达赖的名号。荣赫鹏于藏方签署条约后,曾向有泰表示:「英国完全承认中国在藏持续的宗主权」,(注六五)并进一步批评西藏所以不履行条约,实因中国徒拥统治虚名所致,称:「此次条约已证明毫无效用,西藏人民从未承认之,而中国当局又完全无力强制藏人也。......中国之统治西藏,仅拥虚名」。(注六六)从此,英国认为:清朝对西藏仅有宗主权(suzerainty),而无主权(sovereignty)。此时,英方的论点,其主要依据仍以条约履行与否来判断中国对西藏是否具有管辖权。有则主权,无则宗主权。从国际秩序原理的角度而论,英方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因俗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全然无知,但见战胜者的片面主张与法理论述。相对于英方的「宗主权」说,清廷则认为中国派驻藏大臣驻扎西藏,干预西藏政务本身就是「主权」的象征。不过,客观而论,「干预」西藏政务与「管辖」西藏政务,仍略有不同。
九月八日,中国外务部接获报告,以此约「有损中国主权」,乃紧急电训驻藏大臣有泰「切勿画押」。(注六七)九月一〇日,再度训令有泰,称:
藏为我属地,光绪十六、十九两次订约,均由中英议订,此次自应由中英立约,免失主权。开议之始,当以力争主权为紧要关键。(注六八)
一九〇五年,清廷起用曾留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出身的唐绍仪为藏案议约全权大臣,远赴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代表费礼夏(S. M.Fraser)谈判。唐绍仪秉持「主国」系英文「骚付伦梯」(sovereignty)=主权,「上国」系英文「苏索伦梯」(suzerainty)=宗主权,而华系藏之「主国」(Sovereign State)而非「宗主国」(Suzerain State)的原则与英方交涉。六九他向外务部报告他的交涉原则与谈判过程时,表示:
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译言彼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也。若自认为上国,是将西藏推而远之,等西藏于昔日之韩、越、球、缅也。主国二字,英文系骚付伦梯,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也。故必争为主国,视西藏如行省,使主权勿外移也。前数次会议费使愿认藏为华属,惟属国与属地,英文本同一字。嗣彼声出上国二字,经竭力剖辩,费使坚执我国所施行于西藏者,向不尽主国之义务,故万不能享主国之权利,倘中国先能尽主国之义务,则英不至称兵入藏,以收拾旧约应有之权利等语。(注七十)
一九〇五年九月十六日,议约态度强硬的唐绍仪,为免谈判破裂,乃称病返国,改由议约参赞大臣张荫棠续议。
最后,双方签订《中英新订藏印条约》,依该约第二条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然此「外国」之规定,实应包括英国在内。又,本约第三款亦规定「光绪三十年七月廿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容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注七一)
总之,中国在藏独享之权,实已包括:管理西藏的领土权,干预西藏的内政权,派驻西藏官员权,经营西藏实业权,综理西藏财政权等等,这些独享之「权」,实已超出「宗主权」范围,而进入「主权」的范畴。七二不过,驻藏大臣并不实际管辖西藏行政,故监督行政的意义依然大过于实际管辖。
从国际秩序原理的角度来看,「干预」西藏政务与直接「管辖」西藏政务,确实略有不同。其道理在于,此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的统治方式,因此本文称之为:「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反之,亦可称为:「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换句话说,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而论,应称之为「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的角度而言,则应称之为「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中英的西藏主权归属交涉,提醒了、也声张了中国对藏之主权观念,进而实施新政,直接管辖西藏政务。「舍东就西」的国际秩序原理转型,乃其特色。从此,由「以不治治之论」转型为「实效管辖领有论」,就成为清朝在蒙、藏地方对内实施「新政」落实「主权」,并于对外交涉时,得以「主国地位」取代「上国象征」的最好根据。
一九〇六年九月一日,慈禧太后下诏颁布预备仿行立宪,从此清朝步入政经体制改革,是为光绪新政。新政实施后,清朝政府遂开始强化它「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西藏只不过是清朝全面实施「实效管辖」的一环而已。就当时而言,只有落实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才不会在武斗落败之外,又在「国际秩序原理」的文斗上,再次丧失保疆卫土的论述先机。
结论
西方帝国主义向外扩张之时,不只拥有坚船利炮,而且还带来了规范近代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即《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而且企图以此为利器来宰制非西方世界。查其《国际法》主体的内涵就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概念,凡不合乎此概念所定义的国家就是「无主地」,而无主地就是任何强权都可以加以「先占」而据为己有的领域。当世界都被西方先发帝国主义瓜分占光之时,后发帝国主义若要在已成立国家的「有主地」上扩张权力,就必须提出新的主张与《国际法》论述,那就是非西欧世界的国家或政府对其所属领土是否全数进行「实效管辖」,尤其是对多民族国家,确认它是否仍有未能完全「实效管辖」的领域,再依其国内少数民族或地区的统治实情,进一步区分为「无主地」(如:台湾番地)、「宗主权」(如:礼部甚至理藩院辖下地区)以及主权(直辖各省)诸领域,然后凭借武力伺机加以侵占。
列强对「宗主权」领域的国际法利器,就是「实效管辖领有论」。他们对凡是宣称属国或属藩的地区,都先进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实况调查,再以军事力量介入仍未「实效管辖」的地区。然后,加以占领,转化成自己的殖民地或培养成为亲帝国主义的政权。于是,衰微的多民族国家,在力不如人的劣势下,纷纷解体。至于「无主地」的土地,从《国际法》的「先占」(occupation)原则来看,占领一块无主地(terranullius)必须合乎:
(一)领有的企图,
(二)无主地的确认,
(三)占领的宣告,
(四)占领的行动,
(五)实效管辖等五项步骤,才能成立。(注七三)
帝国主义时代,在地域辽阔、民族复杂且广土众民的「中华世界帝国」=宗主国+藩属国的中国,正是列强瞄准的最佳猎物,于是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就成为观察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最佳事例。
基本上,国际体系原生于文化价值,因文化价值不同而创造出来的国际体系当然也不一样,故国际体系不同,其统治方式也自然有别。「实效管辖」是统治方式,「以不治治之」也是统治方式,「不完全以不治治之」或「不完全实效管辖」当然也是统治方式的选项之一,套一句总理衙门的名言,这不是「政令有无」,而是「政令异同」的问题。
文化价值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国家体制,不同的国家体制,当然就形成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各自规范其不同的国际体系,乃当然之事。也唯有如此,不同的国际体系之间,才能各安其事,和平共存。事实上,近代以降亚、非、拉美几乎尽皆沦为西方帝国主义宰割榨取的对象,甚至成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本文透过「文化冲突」或「文化摩擦」的角度,企图找寻「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论述,乃开始考察近代初期因西力东渐,列强以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对中国所属的藩属土提出质疑,因而引爆中外领土纷争,进而拟以此为个案,挖掘传统中国统治宗藩领域之藩属土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论述,并结合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透过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找出中国固有的「以不治治之论」与西方所持的「实效管辖领有论」的论述冲突与摩擦。
近代西方虽然以武力方式成功压制中国,并强迫中国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但是城下之盟的耻辱只能让人口服而非心服,因此列强虽能大败中国,却未能取得中国的信服。最后,中国为了保疆护土,迫不得已乃逐渐假借西方「实效管辖领有论」的论述,来管辖其中心与周边的领土,一面用以护持其藩属土于既倾,一面利用《国际法》秩序原理来反制列强。就此而言,中国虽然逐渐转型,但是《国际法》秩序原理显然并未能说服《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舍东就西。最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因中国国力式微而未能成为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国际秩序原理,既因长年未用失修,且未因时补遗,终遭遗忘迄今。
在研究的分析过程中可以发现,列强对中国展开国际交涉时,坚持以西方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为世上衡量国际交涉的唯一标准,进而透过《国际法》秩序原理对弱小国家民族攫取天然资源、奴役土人、剥削市场、强夺利权,进而侵占领土,甚至夷为殖民地。为了达成侵略目的,列强并未客观、中立且诚信地使用「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来说服弱小国家,相反地,是采用优势武力,以工业革命后所生产的最新锐近代武器=「坚船利炮」,彻底击垮弱小或老大不堪的传统武力,进而透过剥削榨取,不断累积其国家财富,更新其强大难以匹敌的武力。
但是只有「船坚炮利」而缺乏「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纯以武力屈服对方的手段,不免变成赤裸裸的侵略。为了掩饰其「强权即公理」的赤裸裸侵略,「国际秩序原理」就变成为帝国主义扮演「糖衣炮弹」的帮凶角色。从近代迄今,国际社会为什么会沦为强权即公理的国际关系呢?实在值得我们深思。或许是因为国际关系透过国力竞争追求永无止尽的国家利益,也许更是西方国际关系因缺乏五伦秩序的伦理思想而未能建立一套值得遵行的礼制秩序,或许更重要的恐怕是近代西方「国际秩序原理」因为缺乏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武力正好适时介入,成为扮演解决国际纷争,决定胜负的关键力量。
在优胜劣败的帝国主义时代里,中国不但在军事力量的国际竞争上彻底的战败了,更残酷的事实是连中国的士大夫也在「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上打了历史大败仗。包括今天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号称中原的中国大陆本土学者,虽然对华夷秩序、封贡体制等也有零星的研究,但却看不出具有通盘重整中国之「国际秩序原理」,进而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抱持加以体系化的雄心壮志,甚至将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结合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融合成为涵盖全球之「世界秩序原理」的抱负与气势,这才是今天中国各界在展望未来之际,创造「天下为公、大同世界」之理想时的最大隐忧。因此,先振兴《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天下秩序原理》,再融合全球各民族、各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发展出「天下秩序原理」=「世界秩序原理」,正是今日中国学者怀抱理想迎接未来必须有的先知先觉,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A Comparison of Eastern and Wester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Order: Suzerainty vs. Colonization
Chang Chi-hsiung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order gov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world empire of China” is the “order principle of the world of China.” In contrast,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order regulating the Western world is “international law.” Prior to the early-modern period, China applied a “non-ruling governance” approach based on its principle through a suzerainty system founded on ethnic self-governance combined with prohibition of vassals from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 As for the Western world,colonies were ruled by effective control. When the Western world started exerting its influence on Eastern countries,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notion of suzerainty and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led to clashes over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order.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sovereignty of territories of vassals of China emerged. In order to seize Taiwan, Okinawa,Korea, Vietnam,Tibet,and other vassals or territories,Western nations used the“actual land jurisdiction theory”of“international law”as a means to implement effective control over these territories. Negotiation on international order principles ensued.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de jur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powers that were rooted in different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Keywords: principles of Chinese world order, principles of order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s of international order principle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worlds, principles of non-ruling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control.
注释:
〇一: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东京:鹿岛出版会,一九七五),页三三〇至三三一。
〇二:雷崧生,《国际法原理》(台北:正中书局,一九五三),上册,页三七至五五。
〇三: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页三三一。
〇四: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页四六。
〇五:丘宏达,《现代国际法》(台北:三民书局,一九八三),页一七五。
〇六: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页四六至四七。
〇七:丘宏达,《现代国际法》,页一七五至一七六。
〇八:从过去的历史来看,「中华世界帝国」的邦(国)际关系,属于阶层体制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页四八。
〇九:杜蘅之,《国际法大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一九八六,上册,页四一八。
一十:张启雄,《海峡两岸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台北:中央研究院东北亚区域研究,二〇〇一),页三至六。
十一:《国语》(台北:艺文印书馆,一九六六),〈周语〉上。
十二:《公羊传》(台北:艺文印书馆,一九七六),十三经注疏本,〈隐公元年〉冬十有二月。十三《公羊传》,十三经注疏本,〈隐公二年〉春,注。
十四:魏源,〈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圣武记》(北京:中华书局,一九八四),上册,页二九五至二九六。
十五:《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一九八五),〈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廿二,乾隆元年七月条,页五二八。
十六:《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二,乾隆二年闰九月条,页八八五。
十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北京:中华书局,一九九〇),第十四辑,页一七七至一七八。
十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页一七八至一八〇。
十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页一七八至一八〇。
二十:张启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源起—近代中国外交纷争中的古典文化价值〉,收入吴志攀等编,《东亚的价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二〇一〇),页一二〇至一二五。
廿一:胡兴东,〈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思想战线》,卷卅期六(二〇〇四),页三六。
廿二:汉城大学校古典刊行会编,《日省录》(汉城:汉城大学校出版部,一九七二),高宗篇十二,卷一六七,光绪一年乙亥五月初十日条,页一九五。
廿三:李文凤编,《越峤书》(台南:庄严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卷十五,〈书表〉,页二〇三。
廿四:李文凤编,《越峤书》,卷十三,〈书疏移文〉,页一五九。
廿五:李文凤编,《越峤书》,卷十三,页一六一。
廿六:松本信广,《大南实录》(东京:有邻堂,一九六三),〈正篇第一纪〉,卷十七,页五六七至五六八。
廿七:《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廿六,页六八三至六八四。
廿八:按,此处之「中国」应指越南。盖越南王朝于对内文书自称中国,而称中国为北国。由于越南向以中国嫡系正统自居,并蔑视中国为旁系闰统,其中隐含之意殊堪玩味。
廿九:《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廿六,页六八四。
三十:日本东京大学史料编纂研究所藏,伊地知季安,〈琉球御挂众愚按之觉〉;鹿儿岛县历史资料センター黎明馆编,《鹿児岛県史料─旧记雑録拾遗伊地知季安著作史料集二》(鹿児岛県:鹿児岛県発行,一九九九),页六三八。按,本档原藏于日本东京大学史料编纂研究所,于平成十一年即一九九九年收入鹿儿岛县史。原文以候文文体撰写,承琉球大学赤岭守、丰见山和行二位教授之教示,特此致谢。
卅一:张启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の展开と破绽─李鸿章の再评价に络めて〉,《法政大学冲縄文化研究所纪要》,号十六(一九九〇年三月),页二三一至二五三。
卅二:日本参谋本部,〈清国征讨策案〉,三浦梧楼家典藏。承蒙三浦家当家主人三浦矢一先生,于一九八八年慷慨惠赠该档案影本,谨藉此片隅敬表谢忱。
卅三: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东京:日本外交文书颁布会,一九五四),卷七,一三九号文书。
卅四: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三九号文书,附记三。
卅五: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四二号文书,附记一。
卅六: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四三号文书。
卅七: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四三号文书,附记。
卅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以下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九七二),卷二,二一二号档。
卅九:大久保利谦编,《森有礼全集》(东京:宣文堂书店,一九七二),卷一,页一四二至一四三。
四十:《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一二号档。
卌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〇八号档。
卌二:《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一三号档。
卌三: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九,四七号文书,附属书一。
卌四:《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二九号档,附件一。
卌五:《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二九号档,附件一。
卌六:冲绳县教育厅文化课编,《中山世谱》(那霸:冲绳县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六),〈尚宁王纪〉,万历卅七至卅九年条。
卌七:纸屋敦之,《幕藩制国家の琉球支配》(东京:校仓书房,一九九〇),页二二七。
卌八: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琉球王国的地位─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收入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主编,《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一九九一),页四三四至四三六。
卌九:松田道之,《琉球处分》,列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东京:风间书房,一九六二),页一〇三至一〇八;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八,一四三号文书。
五十:夏威夷大学图书馆藏,《琉球所属问题》第一(《琉球所属问题关系资料》,卷八),第十九号文书。
五一:夏威夷大学图书馆藏,《琉球所属问题》第一,第十九号文书。
五二: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十二,九五号文书。
五三: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琉球王国的地位─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收入《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页四一九至四七四。
五四:张启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の展开と破绽─李鸿章の再评价に络めて〉,《法政大学冲縄文化研究所纪要》,号一六,页二三一至二五三。
五五:〈总署收法使罗淑亚照会,附法越一八七四年条约〉(光绪元年四月廿一日),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以下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九六二),页三至一〇。
五六:〈总署给法使罗淑亚照会〉(光绪元年五月十二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一至一二。
五七:〈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文,附给外部照会〉(光绪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四七至一四八。
五八:〈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夹单〉(光绪七年二月十九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四九至一五二。
五九:〈总署英股抄付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与法公使宝海问答节略〉(光绪七年十月廿八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八一至一八三。
六十:〈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文,附一、与法外长佛来西尼问答节略二〉(光绪八年五月廿六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三八五至三八八。
六一:〈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一、宝海议越事三条〉(光绪八年十月十九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五三一至五三五。
六二:〈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一、与法使脱利古问答节略〉(光绪九年五月九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二》,页八八三至八八七。
六三:吴俊才,《印度史》(台北:三民书局,一九九〇),页十。
六四:Sir CharlesBell, Tibet Past and Present,王光祈译,《西藏外交文件》(台北:台湾学生书局,一九七三),页一六九至一八四。
六五:Francis Younghusband, India and Tibet(London: JohnMurray,一九一〇),页三〇五。
六六:荣赫鹏(F. Younghusband)着,孙煦初译,《英国侵略西藏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一九七三),页四四至四六。
六七:「外务部电有泰」(光绪卅年七月二九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五。
六八:「外务部电有泰」(光绪卅年八月一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五。
六九:「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卅年四月一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六。
七十:「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卅年五月三〇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六。
七一:「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卅年五月三〇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六。
七二:冯明珠,《近代中英西藏交涉与川藏边情─从廓尔喀之役到华盛顿会议》(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一九九六),页一六七至一六八。
七三:张启雄,〈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领有主张的国际法验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二二(一九九三年六月),下册,页一〇七至一三五。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九期(民国一〇二年三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收稿日期:二〇一二年五月廿八日,通过刊登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启雄(Chang Chi-hsiung)
学历:日本东京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博士
电邮:[email protected]
研究: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中国近代外交史、东亚国际关系史
经历:
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教授 (二〇〇七年四月至二〇〇八年三月)
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二〇〇〇年五月至二〇〇〇年八月)
中国文化大学日本研究所兼任教授(一九九八迄今)
日本东京大学国际关系论研究所客座教授(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一九八九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
政治大学公企中心兼任副教授(一九九三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
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兼任教授(一九九一年迄今)
-—「宗藩体系」对「殖民体系」
张启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规范「中华世界帝国」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相对地,规范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则是《国际法》。近代以前,中国对属藩实施《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的统治方式,此乃基于民族自治,实行「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地方自治。西方对殖民地实行的统治方式为《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西力东渐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国际法》开始接触,并发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其中,中国对属藩的领土主权归属之所以发生纷争,即因〈实效管辖领有论〉与〈以不治治之论〉的原理爆发根本冲突所致,这就是宗藩体系与殖民体系在统治原理上的冲突。清季列强企图夺取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等属藩、属土时,提出以《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为利器,先在法理上进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调查,然后在外交实务上展开国际秩序原理的交涉。中国因施行〈以不治治之论〉的民族自治政策,而提出「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主张,在外交上爆发激烈的中西国际秩序原理之法理论述的争辩,此乃本文之研究焦点与论证的中心议题。
序论
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基于不同的文化价值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诠释其国际体系的国家行为。因此,将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东方,必造成东方国际体系的文化价值错乱,导致国际秩序无所适从。反之,将东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西方,也会发生相同的效果。
根据「中华世界帝国」概念,「中华世界帝国」就是东方的国际体系,规范这个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根据《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中华世界帝国」虽然统辖华夷二部份,惟其对华夷的统治方式则截然不同。华为帝国直辖领土,划归郡县统治,夷为帝国周边领地,实行民族自治。在国际秩序原理上,对「华」实行「实效管辖领有论」,对「夷」则普施「以不治治之论」。严格来说,清朝对「夷狄」的统治,又分亲疏。蒙藏与皇室较亲,设库伦大臣、西宁大臣、驻藏大臣,划归理藩院管辖;韩、琉、越等与皇室较疏,文化略同汉地,划归礼部管辖。亲者法治,疏者礼治;愈亲愈治,愈疏愈不治;半亲半疏者,则行「不完全实效管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之治道。
近代以降,欧美列强先恃其工业革命后的强大武力屡败中国,再挟《国际法》以为利器,利用条约体制痛宰清朝,从此西方国际秩序原理逐渐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成为规范中国对外交涉的国际秩序原理。根据《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一般而言,对外主张领土主权的归属必须合乎「领其地、设其官、征其税」的原则。清朝因而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发挥屡败屡战的精神。根据李鸿章的主张,认为「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属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这就是根据「华夷分治论」下的「以不治治之」理论,与西方「实效管辖领有论」的《国际法》法理,完全不能相容。故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就成为本文的研究焦点。其后,清朝鉴于力不如人,属藩逐一沦亡,遂不得不转而借用西方法理施政,以谋说服列强,主张其领土归属之权利,进保藩属土之安全。这就是清末外交所以转型的根本原因,其目的就是希望藉此获得列强承认中国对藩属土固有的宗主权或主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领土主权的拥有与否,主要根据「统治实效的有无」,而「有无」的判断基准则在于对该领域是否「设其官、领其地、征其税」=「实效管辖领有论」,而且在一国之内必须「不分华夷」,适用同一法理。这是深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利用西方《国际法》以谋中国藩属土的主张。相对于上述日方森有礼的主张,中国因为广土众民,基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华夷有别」的观念,而对「藩属土」=「藩土+属土」采取不同的观念与做法。因此,对直接管辖的属土,采取与西方相同的统治原则,根据李鸿章的讲法,就是「征钱粮、管政事」=「实效管辖领有论」;但是对属藩则止于「舒其困、解其忧」=「以不治治之论」,它在实务上属于民族自治或王国自治的范畴,因此中国并不直接管辖,故在国际秩序原理上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这就是中国式的传统文化价值,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主张。
再进一步将中国式领土主权的归属主张加以整理的话,可以条列如次:
(一)中国王朝=直辖领域+周边领域=华朝+夷邦=宗主国+朝贡国;
(二)直辖领域=设其官、领其地、征其税;
(三)周边领域=礼部管辖地方+理藩院管辖地方等三项连续概念。
若再将中国王朝对「周边领域」的统治方式,做进一步分析的话,又可区分为二:
(一)礼部管辖地方的统治原理=以不治治之论;
(二)理藩院管辖蒙藏地方的统治原理=「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
理藩院的管辖方式,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换句话说,就是行政上「以监代治」、征税上「以饷代税」。在行政上,清朝虽然「领其地」,但是委由任命的旗长管辖;另在征税上,因体制与内地不同,故不收税银,可是仍征粮饷或畜产。这就是「以监代治」、「以饷代税」的道理所在。本文拟以东西国际体系的不同,分析在西力东渐后,东西双方发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做为问题意识,并以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为例,对西方列强断然否认中国所属之「藩属土」的归属论争,进行针锋相对的微观分析与宏观论述。
一、西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
欧美《国际法》的秩序原理,基本上是以基督教文明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主要是建立在近代以来以国际法人(国家)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用以规范西方世界的国际秩序。国家是一群人民、在一定领域内、组织具有主权的政治团体。因此,国家必须包含人民(people)、领土(territory)、政府(government)以及主权(sovereignty)等四大要素,对内它在领(属)土内、对人民(属民)拥有最高的统辖权,对外则表现出无上的独立权。总而言之,《国际法》上的国家是主权国家,它是完全的国际法人,具有享受国际权利、负担国际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过,从此主权国家也就成为列强对外扩张的利器,(注〇一)因为只有与西欧界定下的国家(nation state)要素一致者才是国家,其余的都是无主地,占有之,殖民可也。因此,十九世纪的西欧国家,对外在资本主义经济不断向海外扩张殖民之下,欧洲国际体系透过殖民侵略,遂膨胀成为全球体系。
在此一阶段,近代欧美国家因为产业革命蓬勃发展,亟需原料与市场。为了满足原料与市场的需求,于是开始向外扩张,寻找殖民地,以致形成帝国主义。先发帝国主义以差距日益悬殊的科技力量,到亚、非、拉美等全球各工业后进地区,一面寻求「通商」,一面开拓「殖民地」,并以西方近代国家为标准,凡是不符合西欧「人民、领土、政府、主权」定义下的国家,都成为西方帝国主义的侵略目标,尽皆名之为「无主地」,然后透过《国际法》的「发现」,继而「占领」的原则,挟其「坚船利炮」,迫订城下之盟。然后,再透过不平等条约的「法律」程式,占领土地,奴役土人,设置总督管辖,征收税金,征调兵丁,收夺利权,榨取资源,夺占市场,号称「实效管辖」。归纳其「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特征,不外「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而已。
后发帝国主义,如日俄,待其强大之时,已无「无主地」可供占领,但仍东施效颦,迅速文明西化,仍以「实效管辖领有论」为名,向四邻拓展,从此产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就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而论,它形成了东方式「以不治治之论」与西方式「实效管辖领有论」间的纠葛和摩擦,也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间的冲突。
事实上,一个国家即使具备人民、领土、政府以及主权等四大要素,也不一定就能成为西方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原始成员早即因交涉往来而相互承认,但是对于新成员的加入,则须经由旧成员的承认,始能取得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法人地位。原来在西欧国际法体系以外的既存国家,如中国、朝鲜,和从殖民地独立的新生国家,都是经过欧美国家的承认之后,才被纳入现行《国际法》体系之内,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注〇二)新国家能否加入此一以欧美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端看既存国家是否给予承认而定。承认与否的检验标准,原则上,在于它是否具备西方核心价值的四大国家构成要素。
主权的意义,在于它对内表现出对领土与人民的最高管辖权,对外则呈现出独立权,认为不具领土属性者不是主权,不具最高权力者(如省县等行政领域的自治权力)不是主权,强调主权在国际法上须具有独立与非从属性的意义。其中,最高权指的是国家对领土、人民的统治权;独立权指的是国家在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国际关系中,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据此,本国内政既不容他国干涉,也不干涉他国内政。因此,主权国家可透过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性法律关系或惯例来设定其《国际法》关系,以取得权利、负担义务。(注〇三)
一般而言,根据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权,此即国家地位的平等原则。国际法上,在「主权对等」(sovereign equality)的前提下,国家虽然有大小、强弱之分,也有强凌弱、众暴寡的侵略之实,但是在形式上它的国际地位对等,权利、义务相等。如果从主权的完整与否来分类国家,国家可以分为完全主权国与部份主权国。完全主权国是完整的国际法人,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也得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相对地,部份主权国是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们无法像完全主权国一样,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可以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所以,西方国家虽然高唱主权平等,但是实际上它却透过《国际法》的「完全主权」与「部份主权」的分类,对不被西方承认的国家,或对受其侵略殖民的「国家」,仍然施行「不平等」的国际待遇。
同样地,根据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在规范「中华世界帝国」之国际体系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下,其国际关系就是「事大交邻论」的邦(国)际关系。为什么「中华世界帝国」之邦(国)际关系是「事大交邻」的邦(国)际关系或礼仪的国际秩序原理呢?后述的「五伦国际关系论」,将对此阶层性伦理关系进一步加以剖析论述。
至于《国际法》上规定的部份主权国,主要约可分为:属国(Vassal States)与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s)二种。(注〇四)它们都是构成西方「殖民体系」的主要成员。
甲、属国
属国为隶属于宗主国(Suzerain State)之宗主权(suzerainty)下的部份主权国,两者间的宗属关系常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宗属间所订的条约,仍须视其内容,才能决定属藩是否具有不完整之国际法人的地位。至于,属国是否具有不完整国际法人的地位,完全视其是否具有独立的对外关系,毫无独立对外关系权者,则毫无国际法人地位,如前英属印度;具有部份对外关系权者,则为不完整国际法人,如前土耳其属国埃及。(注〇五)原则上,被保护国比属国具有较高的国际法人地位。
归纳言之,宗主权具有下列特点:
(一)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在属国当然发生效力。
(二)宗主国原则上管理属国的外交事务。宗主国对于其他国家,负责其属国的行为。
(三)宗主国对于属国的司法、财政、教育、交通等等,负有监督的责任。
(四)宗主国作国际战争时,属国当然也被卷入战争之中。
(五)宗主国有令属国进贡的权利。(注〇六)
乙、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是接受他国保护的部份主权国。两国间的保护关系,根据一个国际条约而成立,较弱的缔约国,自愿或被迫地把其主权的一部份交给较强的缔约国行使。国际法称前者为被保护国,后者为保护国(Protecting States)。被保护国原来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人,自从签订保护条约后,因丧失部份主权或外交权,降为不完整的国际法人。惟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的保护关系,在国际关系上必须获得第三国的承认,才能代表被保护国。(注〇七)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的「保护关系」和宗主国与属国间的「宗属关系」一样,因具体情况而各有不同,惟其保护关系的共同特点,大致如下:
(一)保护国负有保障被保护国的安全与独立的责任。
(二)保护国根据保护条约的规定,管理被保护国的外交事务。因此,保护关系往往须由保护国取得第三国的承认。
(三)被保护国既然仍是一个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的元首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荣誉。它的元首与政府得豁免保护国与第三国法院的管辖。
(四)被保护国的人民,并不就是保护国的人民。被保护国不必一定参加保护国的战争。保护国所签订的条约,也不必然在被保护国内生效。(注〇八)
因此,我们可以假借上述国际法对「完全主权国」与「部份主权国」之权利义务关系、「宗主国」与「属国」之「宗属关系」以及「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之「保护关系」的规定,对中国之「宗藩关系」如何与美欧诸国签订条约进行研究,东西之间虽也有形态不同的问题,但仍可进行考察。一般而言,国家与国家间订立条约,究竟怎样做才算合法有效(validity)?国际法对此并无方法上的规定,但是它在条约的实际形成过程中,却仍可归纳出其基本要件,如次:
第一,必须缔约国具有「缔约权」(Treaty-making Power);
第二,必须基于缔约者的同意(consent);
第三,必须不抵触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第四,必须具备形式上的一些条件,如签字(signature)、批准(ratification)。(注〇九)
又,因国际法认为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an attribute of state sovereignty),故近代帝国主义既挟武力优势,复特意透过「缔约权」与中国及其属藩签订不平等条约,藉以干涉中国之宗藩关系,进而加以兼并,中国属藩遂告一一沦亡。最后,中国在力不如人的劣势下,不得不签订种种城下之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不平等条约下,只能束之高阁,因日久而逐渐隐晦不明,以致销声匿迹。
二、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
(一)「中华世界帝国」概念
(hierarchical system),中国和周边王国间不具有对等关系,中国总是以主国或上国的地位和周边诸王国维持着主权不对等的宗藩、主属关系。中国的国际关系为什么是不对等的关系?若先以图式扼要表示的话,就更易于理解:
天下≒中华世界=中心+周边=我族+他族=华+夷=王畿+封邦=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宗主国+藩属国≒中央政府+地方自治政府=「中华世界帝国」=「宗藩共同体」=「环中国共同体」≒「亚洲共同体」>「东亚共同体」。
精要来讲,「中华世界帝国」就是「宗主国+藩属国」=「天下」的概念。扼要分析的话,「天下」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天子」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皇帝」。「中华世界」乃「中华世界帝国」势力所及之处,是典型的「中心+周边」概念。它可分为华夷二部,华就是王畿,王畿就是中国;夷就是属藩,也是中国周边的诸王国。因此,华+夷=王畿+封邦=中国+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据此,华+夷=「中华世界帝国」的人民概念,王畿+封邦=中国+王国=「中华世界帝国」的领域概念,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的主属权力运作概念。至此,「中华世界帝国」的概念,乃告形成。扼要来讲,「中华世界帝国」就是具体化的「天下」概念。
据此概念,可知与周边诸王国缔结宗藩关系者,实际上并非中国,而是作为其整体概念的「中华世界帝国」=宗主国+藩属国。理由是,它源起于「天子统治天下」的天朝概念。所以,中国乃是「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的直辖领域,居「上国」或「主国」的地位统治周边诸王国;周边诸王国乃是受「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册封,并向「中华世界帝国」朝贡的「自治领域」,是向中国朝贡,接受中国册封的属藩或属土。以今日政治学的概念来表达的话,扼要言之,将人民概念、领域概念以及主属概念结合起来,则「中华世界帝国」就等同于今日的「国家」概念,再加上权力运作概念的话,那么中国就是中央政府,周边诸王国则相当于自治性地方政府或政权,地方政府归中央政府统辖。所以,皇帝大于国王,帝国大于王国。
根据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观来分析的话,在「天子」基于「天命」统治「天下」的前提下,「中华世界帝国」皇帝,运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统治「中华世界帝国」。它依据「华夷分治」理念,推行「郡国并行制」,于是在其直辖领域的中国设置郡县,实行直接统治,其余则封为藩国。郡县实行直接统治,藩国则在「以不治治之论」下,透过间接统治的方式,实行民族自治或王国自治。据此,中央颁订天朝体制,明定上国与属藩间的君臣关系。由于「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即中国和周边诸王国的共同皇帝,在「帝权天授论」、「王权帝授论」下,宗藩间实行册封朝贡体制。因此,皇帝命令礼部或理藩院等属藩统治机关,管辖属藩事务,执行册封朝贡体制,树立事大交邻的邦交关系,进而将五伦观念融入国际体系,形成「五伦国际关系论」的阶层国际体系,并责成属藩奉正朔以示臣从,使属藩遵守「名分秩序论」以示帝国之体制伦理,更以「兴灭继绝论」履行「兴灭国继绝祀」的共主义务,护持受封王室正统,维系来朝属藩国家体制,并以「霸道手段」执行「王道理想」以护持中华世界秩序。要言之,「中华世界帝国」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维系了「中华世界」的阶层秩序。(注一十)在这种意义之下,宗藩关系就可视为中央+地方=帝国+王国=宗主国+朝贡国之政权间的上下主从关系。
(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
根据上述「中华世界帝国」的天下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规范「中华世界帝国」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约有如下次级原理:
(〇一)天朝定制论,
(〇二)正统论,
(〇三)名分秩序论,
(〇四)事大交邻论,
(〇五)封贡体制论,
(〇六)奉正朔论,
(〇七)大一统论,
(〇八)兴灭继绝论,
(〇九)重层认同论,
(一〇)秩序主体论,
(一一)王道政治论,
(一二)争天下论,
(一三)重层政体论,
(一四)华夷分治论,
(一五)华夷可变论,
(一六)王化论,
(一七)以不治治之论,
(一八)五伦国际关系论,
(一九)世界大同论。
本文首先将以东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级理论「以不治治之论」作为考察西力东渐后,尤其是清朝中国因屡战屡败而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迄今,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如何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变成规范东方国际体系、解释东方国际秩序的唯一原理,并进一步指出其不合理之处,藉资证明「以不治治之论」仍是今日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先行先觉者,虽古犹新,它既存在于古代,也适用于今日。其次,又以「五伦国际关系论」证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为何具有阶层性与伦理性的规范力,并藉以突破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在历史诠释上独占话语权,避免「以西非东」的不合理性。
总而言之,因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形成其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执行其国家行为,规范其国际秩序。挖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有助于诠释东方国际秩序,既可澄清西力东渐后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也能清楚辨识「殖民体对宗藩体系」在适用国际法秩序原理上,所具有的差异,藉以批驳「西方近代国际法」优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刻板印象。因此,东方无需一味追随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相反地,应该「脱西入东」、「脱美入亚」,回归「东方文化价值」,重整《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再兴东方国际秩序,以便让东方的国际秩序,回归到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运用、规范以及诠释,让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重新回归到它应有的定位。
(三)「以不治治之论」的源起
由于「宗藩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这个地方政府则是「地方自治或民族自治」的地方政府。至于中央政府规范地方政府的原理,本文则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简单来讲,它与国际法上所施行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属于相对概念,主要的规范精神则在于「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统治方式。总括来讲,这就是中国历代政府所行,也是清朝政府经常所言的「属邦自主」=「政教禁令,听其自为」的「以不治治之论」。中国为什么实行「以不治治之」的原理来治理天下?盖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中具有「五伦国际关系论」的原理,以五伦治理天下,可以让天下具有家族的伦理精神与和谐秩序,从而形成包容华夷为「天下一家」的概念所致。
详细言之,「以不治治之论」源于「五服」体制,据《国语》〈周语〉上篇,称: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翟荒服。(注十一)「服」为邦内、邦外=天下各服制的最大公约数,根据郑玄对「服」字的注释,知道:「服,服事天子也」。归纳言之,天子统治天下,因「服制」的远近不同,致「臣事」天子的服属程度有别。反过来说,天子因地理的远近,定下不同的「服制」;又因「服制」的区分,统治者所采用的统治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即古典经传中所谓臣事天子的服事体制。
从「服制」的区别,可以看出天子的统治领域,由「化内」朝向「化外」不断扩大,又因「王化」的不断扩大再扩大,最后不免产生力不从心,政令未逮的情况。因此,可以再由「服制」不同「统治方式」各异看出,因「由近及远」而产生的统治力,有「由强而弱」的递减现象,故管辖力道也有由「治」而逐渐走向「不治」的观念扩大。由「治」走向「不治」,与其说是「统治力道」的递减,不如说是因「统治领域」不断扩大,而造成鞭长莫及的现象,以致发生「统治力道」相对递减。不过,不论是「化内」或「化外」,「治」与「不治」,都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与因俗制宜的权宜措施。何况,在理论上,它们全部都被安置在「天子统治天下」的「天朝定制论」里头。此即,在「王者无外」(注十二)的前提下,「王者不治夷狄」(注十三)的意义。
因此,「不治」的意思,就是由消极的「不直接统治」,而逐渐转变成积极的「民族自治」、「藩国自治」之意。总之,在政治关系上,距王畿愈近则愈亲,愈远则愈疏;愈亲则愈「治」,愈疏则愈「不治」;至于,半亲半疏则「半治」。若以「亲疏、远近」的距离概念,来呈现「礼法」与「臣从」的适用程度,并以图式来扼要表现宗藩关系的话,亲近=法治=内臣,疏远=礼治=外臣,极疏远=礼治=客臣,完全疏远=不治=不臣。归纳言之,这就是「以不治治之论」的根源。
换句话说,「天子」所统治的「天下」,在理论上,是没有边界的。管辖力道的强弱,也随着远近、亲疏的向外扩散关系,采用差别方式,由强渐弱,甚至转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就是在这种由「有」转「弱」变「无」的过程上,所产生之由「统治」(郡县)经「半治」(理藩院)到「不治」(礼部)的现象。反之,省县体制因直接由朝廷派官治理,所以是「实效管辖」;另,理藩院辖下属土,行政虽委由旗长、噶厦等行民族自治,但中国除派军驻守外,也派库伦大臣、驻藏大臣、西宁大臣等驻扎,以监控外蒙、西藏、青海的行政体系,所以既是行「不完全实效管辖」,也是行「不完全以不治治之」的治道;至于礼部,则因不派大臣驻扎诸王国进行监控,所以是行「以不治治之」的统治体制。这种现象结合了「华夷分治」思想,就衍生成《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的理论根源。所以说:「以不治治之论」,并不是国家不统治之意,而是中央采用「以不(直接)统治的方式来统治」地方。反之,它是积极实行「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或「藩国自治」等间接统治的「地方自治」理论。综上观之,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上,清朝中国的统治领域实应涵盖「实效管辖」领域、「不完全实效管辖」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领域以及「以不治治之」领域等三大部份。
(四)「以不治治之论」文化价值在东亚的普世化
一、清朝直辖领域的「以不治治之论」清朝定鼎后,由于幅员不断扩大,因此各服之王化程度不一。有时候,「化外」要荒远处的蛮夷,较之于「化外」要荒近处的戎狄,甚至较诸九州之内的「化内」夷狄,王化得更早、更快、更彻底,因而摇身一变成为「小中华」,甚至晋身为「中华」。相对地,清代曾经将南方各省所属之苗、番、蛮视为「化外」之地,属于文化未开的领域,与「中华」、「小华」、「小中华」的文化层次不同,因而实行「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以夷治夷」之制,即为历史显例。
清初,朝廷在统治理论上,基于「以不治治之论」,对境内少数民族和境外属藩的统治政策,仍因袭前朝之旧制而未改。因此,关于苗人争讼,仍依照苗人旧惯处理。根据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记载:「诏尽豁新〔苗〕疆钱粮,永不征收,以杜官胥之扰。其苗讼仍从苗俗处分,不拘律例。......夫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此因土之事,非改土归流之事」。(注十四)此即清代基于「因时制宜」,在滇黔「因地制宜」,针对苗民「因人制宜」,实行「因俗制宜」之策。
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拟改土归流,乃于七月廿日首定「苗例」。乾隆皇帝为尊重「苗民」旧俗,乃对贵州流官下达谕旨,表示:「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注十五)又在乾隆二年(一七三七)闰九月,于谕旨中,再次强调:「苗地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谕令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注十六)换句话说,清朝在不同的时代,针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制订特殊法律,所以在苗地、对苗民、因苗俗、行苗例,避免实行全国一体适用的中央法律,以保持统治的多样化与弹性。这种「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的权宜措施,就是幅员辽阔,族群众多,风俗习惯各有不同的多样化帝国,为治国理民,所以对藩属土实行「以不治治之论」的理论根源。
乾隆十四年(一七四九)三月,湖南巡抚开泰奏请在苗疆建学延师,因势利导,于「羁縻之中寓化导之意,......凡词讼等事,或用内地之例,或用苗例,务须分别妥办」。(注十七)这是地方当局,企图透过「王化」以同化「化外」,用以整合国族=国家民族的治道。对此,乾隆皇帝深不以为然,六月在其奏折上批道:
「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盖番苗宜令自安番苗之地,内地之民宜令自安内地,各不相蒙,可永宁谧。......着一并传谕湖广、川陕、两广、云贵、福建各督抚,共知之」。(注十八)由此可知,清朝中央所崇尚的治道乃「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的「以不治治之论」。此时,云贵总督张允随承旨,于奏陈「遵奉因俗而治谕旨办理缘由」时,称:「查臣所属滇黔两省,......新辟苗疆,虽经向化,野性未驯,言语多不相通,嗜好亦复各别,向交该管土司头目等稽查约束,遇有犯案,轻者夷例完结,重者按律究治,地方官随时斟酌办理。凡属内地人民,概不许其擅入夷寨,即有拘提人犯,催纳钱粮等事,亦皆责成土司头目,不使差役得以藉端滋扰」。(注十九)由上述引文可知,「以不治治之」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历史文化价值传承,(注二十)也是清朝君臣治理四夷的共识。因此,本文拟根据上述「以不治治之论」的引文,就中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差异,依序展开理论与实例的论述。
首先,清代针对南方各少数民族,允许各族适用合乎自身的律令。根据研究,「苗民、番、蛮」都是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称呼。所谓「番」者,主要是指「台湾土著」、四川凉山以及四川西北的「彝族」、「藏族」等。(注廿一)其中,「台湾土著」在刘铭传上奏独立建省之前,均隶福建督抚辖下之台湾府管辖。其次,「苗民、番、蛮均属化外」的「化外」用语,原指远方「教化」所不及之王臣与王土,或因偏远致「王化」所不逮之藩属土或人民;此处乃指风俗习惯、文化礼仪与中国本部不同的属民或属夷。因之,而有「化内」与「化外」之别。化内指中国,化外指四夷。因此,「华夷之辨」,不在境内或境外之别,其要在于「化内」与「化外」之文化差异。再者,「因其俗」乃指在政令管辖上,采取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时制宜等权宜措施,属于民族自治或属藩自治的范畴。
至于「以不治治之」,乃指中国历代王朝对各地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亦即对文化习俗不同的民族不采全国律令同一的统治方式来加以管辖,甚至于根本就不直接管辖。从法令完备的今日来看,或许可以「以今非古」,也可以「以西非东」,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华世界,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是维续中国与藩属土间之宗藩关系的重要「国际秩序原理」。中国不但向来认为「不统治」正是「统治」的办法之一,即使东亚各国也持相同看法。「以不治治之论」看似相互矛盾,但在历史上,无论是就其文化价值而言,或就其历史事实而言,不论赞同与否,它都存在于史实则不容否认。
本文之所以对「以不治治之论」不厌其烦地再三加以解析、论述,乃因它就是中国统治境内化外之「苗、番、蛮」,进而延伸到九州境外之属藩的统治原理,原即东方国家之王道文化的精髓。然近代以后,只要中国提及:对「化外」实行「以不治治之」的论述或统治,反而变成列强对中国属藩、属土强加侵占的最佳借口。理由是:中国并未对藩属土加以「有效管辖」,「不实效管辖即非所属领土」,或冠以「无主地」之名,成为实施「无主地先占」的对象,强调中国的宗藩关系并非主权上的隶属关系,顶多只是一套礼仪的仪式而已。殊不知「不同的国际体系,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各自形成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据此,我们对始于近代、迄于今日的西方价值中心主义感到忧心,深感对此仍有进一步矫正、阐释以及强调之必要。
由上可知,中国对境内外周边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历代大都奉行「以不治治之」的原理,这是根源于《礼记》〈王制〉「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文化价值。至于它在历史上的演变,则依「华夷可变论」的原则,观察「夷狄进于中国」的程度,决定是否给与「则中国之」的待遇。一旦「中国之」则统治方式将由间接统治走向直接管辖。因此,「因俗而治」就是在藩、属土或少数民族承认中国为共主(主国、上国)的统治前提下,对其采取与统治中国不同的治理方法,特别是不实行全国一致之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的制度。虽然允许他们实行高度「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不过基于「王化论」的文化价值,中国仍然会采取消极渐进的「用夏变夷」文化教育措施。这样的统治方式,直到近代西力东渐后,西方帝国主义假借《万国公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为谈判利器,以坚船利炮为侵略手段,压制清廷。中国在屡战屡败的劣势下,其国际秩序原理开始面临冲击,至此始告大梦初醒。由于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规范其国际秩序,解释其国际行为,故强将一方之国际秩序原理,加诸他方之国际体系,就是帝国主义的行为。只有站在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各有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国际关系,才能呈现出它的时代意义。
二、「以不治治之论」在东亚的普世价值化「以不治治之论」的文化价值,并非中国独有、独治、独享的文化价值,它透过儒家文化的传播,其实早已成为「中华世界帝国」宗藩间的普世价值,东亚周边国家不但知之甚详,且已普施于「中华世界帝国」之邦交关系,或行之于东亚各邦国境内之少数民族领域,较诸近代西欧对待殖民地的控制与榨取,早已开「民族自治」之先声。
(一)朝鲜根据朝鲜《日省录》的记载,李朝高宗十二年〔光绪元年(一八七五)〕五月初十日,朝鲜君臣(高宗、都提调李裕元、提调闵奎镐、副提调金炳始、判府事洪淳穆、判府事朴圭寿、左议政李最应、右议政金炳国等)于熙政堂讨论国是,分析朝鲜政府该如何因应日本于明治维新之际,改行「王政复古」之制,而于书契(国书)中,对位居「交邻对等」之朝鲜肆意滥用「皇、敕」等违格碍眼的字眼,认为采行「以不治治之论」的治道才是交邻之道。其记载如下:
曰:自昔中国待夷狄之道,以不治治之,为其不欲生事也。今于此事,讲修邻好,包容得其宜,未必自我先为生衅也。(注廿二)朝鲜王廷可谓深切体会中国王朝透过「以不治治之论」,包容四夷的奥妙所在。
(二)越南至于越南,它对「以不治治之论」也不生疏,根据明朝时期的《越峤书》所载:陈朝末年,因黎季牦篡位自立,明太宗于永乐四年(一四〇六)下诏数其罪,派八十万大军,出兵讨伐。乱平之后,永乐帝在越南废藩,重置郡县。黎利代兴之后,率军与明朝鏖战十年。明朝终于在宣宗宣德三年(一四二八)撤治,黎利在越南建立安南王朝后,于宣德六年(一四三一)十月,以权署安南国事之名,向明宣宗上表称臣谢恩,赞扬中国对四夷普施「以不治治之论」的恩德。黎利称:
恭惟皇帝陛下,圣敬日跻,聪明时宪,万物并育,心天地以为心,四海蒙恩,治夷狄以不治。(注廿三)又,嘉靖十六年(一五三七),安南权臣莫登庸弒主篡国,世孙黎宁差使乞恩正法以诛僭逆,明世宗以黎氏封国阽危,乃兴兵「伐罪吊民,正名定难,兴灭继绝,去暴除残,以救」。(注廿四)当时,明朝援军昭告天下之大义名分,称:帝王之驭夷狄,拒则惩其不恪而以威刑之,来则嘉其慕义而以礼怀之,比〔此〕所谓治之以不治之法也。安南虽云外国,实我中国与〔舆〕图,纳贡称臣,其来已远。(注廿五)
及清朝嘉庆七年(一八〇二)五月,越南改朝换代。阮福映举兵灭西山阮氏,统一分崩离析的越南,建年号为嘉隆。翌年,以「南越」之名请封,清朝旋改订其国号为「越南」,是为越南阮朝世祖。(注廿六)嘉隆四年(一八〇五)六月,阮福映遣陈文龙使万象,陈文龙因收受万象国王馈赠,而遭受镇臣弹劾,称:「人臣义无外交,万象不当私馈,文龙不当轻受,具疏以闻」。(注廿七)越南国王嘉隆帝谕示:
中国(注廿八)之于外夷,治以不治,彼以诚来斯受之。(注廿九)
由是观之,「以不治治之论」已经成为宗藩比邻之间的共同文化价值。
(三)日本、琉球除陆邻藩国外,位居海外的日本、琉球对此共同历史文化价值的态度又如何?根据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典藏,江户时代日本派驻琉球官员伊地知季安于天保九年〔道光十八年(一八三八)〕所撰述〈琉球御挂众愚按之觉〉的报告书中,指出日本对此不但知之甚稔,且其做法与中国之「以不治治之论」完全吻合。伊地知季安说:
中古之世,日本正逢乱世,政令难以下达。此时,明朝陆续派遣官员前往琉球,不厌其烦地教导他们,就这样经过了二百卅年左右,岛津家久又袭占琉球,从此众人皆以为琉球本来就是异国。不用说,不如此处置的话,琉球国体难以成立,其中尤为重要之理由,乃非如此于萨摩藩有害无益。明历元年(一六五五),幕府曾下达指示,称即使鞑靼〔按,指清朝〕下令剃发,剃发与否,但听琉人自便。就此旨趣而言,似亦符蛮夷者以不治治之之意。(注三十)
由上述东亚各国对「以不治治之论」所展开的论述可知,「采用不治理它的方式来统治它」=「以不治治之论」,不但是中国对周边四夷的统治方式,也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各国=「中华世界帝国」之内部的共有文化价值。所以说,它就是近代以前规范「中华世界帝国」或东亚世界的国际秩序原理之一。相对于近代西方国家以「实效管辖领有论」为中心之《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那是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体质完全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
东方型「以不治治之论」,正因为采取「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的措施,符合天时、地利、人和,所以不只在清朝,即使在历朝历代,甚至放诸古今中外,仍然都是最先进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理论。然而在帝国主义的时代里,列强凭借优势武力,构建西方《国际法》为「独霸」世界之唯一法理,提出「非实效管辖即非所属领土」的西方《国际法》法理论述,并以此为依据夺取中国之直、间接领土。这种法理依据,并非文化摩擦(cultural conflict)一语即可轻易诠释,或许只有「强权即公理」(power politics)一词才能真正诠释西方强权政治的本质。总之,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因在本质上具有对立性,故双方一旦接触,则易在法理上爆发冲突,惜乎!西方解决东西法理冲突的利器,竟然是以武力的强弱来决定法理的胜负。
三、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纠葛
(一)国际情势的发展
西方自工业革命以降,科技不断创新,文明日益昌盛。因科技创新而船益坚炮越利,又因科技文明昌盛而全面否定其他异质文化价值;在欧美的坚船利炮下,亚、非、拉美各洲纷纷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弱者割地赔款而沦为殖民地;强者,因宰制弱小而沦为帝国主义,进而全面否定异质文化而形成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国际秩序原理的适用,亦复如是。
一八四〇年代,清朝政府因鸦片战争兵败,在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后,继而屡战屡败,又屡败屡战。在同治年间的一八六〇年代,因危机意识,乃开始推行洋务运动,进而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注卅一)及一八七〇年代以降,就清末之时势而言,中国的边地与宗藩关系之大患有六:
在东北,日本有侵犯朝鲜之势;
在西北,有俄国入侵伊犁、新疆之危;
在西南,有英国侵夺缅甸、西藏之情;
在东南,则爆发日本侵略朝鲜、琉球、台湾,法国则有蚕食越南之事。
此时,列强除挟军事优势屡败清军之外,也带来异质文化的《万国公法》,做为外交谈判的利器,与中国展开一场又一场的国际秩序原理之争。
意料之外,当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后,日渐西化的日本,一面谋与中国缔结《中日修好条规》,另一方面却走向与李鸿章谋划之「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背道而驰的向外扩张路线,更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图北进攻占朝鲜、满洲后,南下入关;南进则取琉球、台湾,然后转进福建,北上南京,亟图从南北两面进行包抄,进取北京,颇有对华行「争天下」之势。(注卅二)因此,清朝除遭西洋侵略之外,又受东洋「争天下」的威胁。
(二)关于清朝藩属土的中日国际秩序原理之争
一、日本对中国直辖领土台湾之争
一八七四年四月,日本借口牡丹社「生番」于一八七一年杀害琉球漂流民,出兵台湾,遂爆发日本侵台的中日纷争。明治日本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提出「台湾番地无主论」,强行出兵台湾。相对地,清朝虽向以「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为原则,视原住民地域为「化外之地」,实行「以不治治之」政策,但仍对日提出台湾全岛乃福建省台湾府辖下的中国领土斥之,并紧急备兵抗日。此时,日本再以「实效管辖领有论」驳斥清朝的「以不治治之论」。双方争持不下,于是日本乃派大久保利通为使清全权办理大臣,于一八七四年九月,亲赴北京与总理衙门辩驳台湾之主权归属问题,双方的交涉要点如次。
大久保:贵国政府谓生番为属地,我国则以其为无主野蛮之地。......贵政府于生番究有几分实地惩处。
总署:我政府以事繁,设官分职,各有所司。我虽一时不能即答,惟有《台湾府志》可为证据。
大久保:公法云:虽有荒野之地,该国若不能实效领有,也不能于其地设置官厅,现又不能于该地(征税)获益,则公法不认其有领有之权及主权。总署:同地岁纳饷税,为大清属土,判然可知。生番等处,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叛者征之,服者容之,向不设官、设兵,其输饷等事,已详照会。大久保:虽载于书籍,然实未施行,不足为据。
总署:不能据此无税之说,断为管辖之外。......生番之饷,向由头人包完征收者,薄待之以宽,番民之较苦者,或终身不知完饷等事。大久保:若既已为贵国之属地,可有派官之定则、赋课租税之常例。(注卅三)......贵国既以生番之地,谓为在版图内,然则何以迄今未曾开化番民。夫为一国版图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设官化导,不识贵国于该生番果施几许政教乎。(注卅四)
总署:查台湾生番地方,中国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其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其质较秀良者则遴入社学,即宽大之政以寓教养之意,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特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若广东琼州府生黎亦然,中国似此地方甚多,亦不止琼州、台湾等处也,况各省各处办法均不相同,而番黎等属办法尤有不同,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之各有异同之意。(注卅五)
大久保:夫版图者理当有确实证迹。未曾有其政权实迹者,在公法上谓为政权不及之地,不认其为版图,我信以为绝非贵国版图。
总署:万国公法者,乃近来西洋各国编成之物,殊无载我清朝之事,故不引此为论辩之用,当以正理熟商。(注卅六)
大久保:今残暴不制,凶恶不殛,事涉两国,岂可置而不问。本大臣所欲知者,不在政令异同,惟在政令有无,以便确定台地之案。(注卅七)
根据上述中日对谈方式的争辩攻防可知,在国际秩序原理的主权归属与国家统治的理论上,清朝政府受到日本的严峻挑战。
总之,日本首先提出「台湾番地无主论」,主张台湾番地是可以进行「先占」(occupation)的土地。相对地,中国方面则根据《台湾府志》的政府公文书,强调「台湾番地有主论」,它是隶属于中国管辖的领土,故无法先占,做为反驳的理由。于是,日本又重新设定其主权归属的基准,提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是以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作为唯一的衡量基准。因此,日本断定中国在台湾番地所行的「因俗制宜」为「无律」,「社饷」为「无税」,「社学」为「无教」,「州县分辖」为「无官」。最后,以「政令有无」的「无」作为归结,以攻中国所持之「华夷分治论」下的「以不治治之论」。中国则表示不引万国公法为论辩之用,当以「正理」熟商。换句话说,中国拒绝采用「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为主权归属的唯一基准,相对地,提出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作为主权归属基准的主张,并且以「政令异同」的逻辑,强调国家施政巧妙各有不同,来作为结论。最后,日本以清朝在台湾「番地」并无政令管辖实绩,中国则认为这只是两国的政令差异而已,因此形成「政令异同对政令有无」的中日对台主权归属论争。
二、关于礼部辖下的宗藩关系
(一)日本对中韩宗藩关系之争
一八七六年,中日两国曾就朝鲜的地位,爆发「国际秩序原理」的论争。中国为了保护它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强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日本为了攘夺朝鲜,则假借近代西洋《国际法》秩序原理,双方展开一场朝鲜主权归属的论争。中日双方的论述,正逢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交替之际,有助于今日学界了解、厘清近代以来朝鲜之国际地位,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所爆发的纠葛与冲突。是年,明治政府有事朝鲜,惟惮于中韩宗藩关系,为避免中国突加干涉,乃于遣派黑田清隆率舰赴韩逼约之前,先行派遣森有礼为驻京公使,赴清查探中国虚实与所持态度。元月十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森有礼先赴总理衙门拜会,并从王大臣处轻易取得出兵朝鲜之《国际法》借口。他说:
据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注卅八)
森有礼据此口实,进而对照《万国公法》之诸家见解,于是向外务卿寺岛宗则报告,断言:朝鲜既然内政外交自主,则与独立国无异。(注卅九)他认为清朝虽有宗主国之名,但无宗主权之实,遂照会总理衙门,称:
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注四十)
总理衙门见森有礼照会,浑然不知日方已取得足资辩驳中国之传统法理的依据,进谋以西洋近代《国际法》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对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的「以不治治之论」。元月十三日,总理衙门在知己不知彼的情况下,仍一秉信念,照覆森有礼,称:
朝鲜自有国以来,斤斤自守,我中国任其自理,不令华人到彼交涉,亦信其志在安分,故无勉强。......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注卌一)
元月十七日,总理衙门将其答复森有礼的要旨与原则,上奏朝廷,称:
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 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注卌二)
总理衙门的奏折,还是遵照「以不治治之论」的传统文化价值而行。二月十二日(光绪二年正月十八日),总署因言犹未尽,乃又去函照会森有礼,痛快陈述中韩宗藩间之权利义务:
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注卌三)
一言以赅之,彻头彻尾仍是「以不治治之论」的历史文化价值。
森有礼为了确认中方论点,在与总署论驳之后,又赴保定找李鸿章对谈。
兹先摘述双方之「国际法观」,以资对照。
森:据我看来,和约没甚用处。
李: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
森: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
李: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
森:万国公法,也可不用。
李: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注卌四)
森有礼的观点,反应出他已吸收近代西洋优胜劣败、弱肉强食、强权即公理的社会进化论思潮。相对地,李鸿章则仍墨守东方传统的王道观念。另,再根据双方就中韩宗藩关系之论驳,也可以清晰看出双方所持之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不同,其对答如次:
森: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注卌五)
很清楚地,中国对待属藩,向来「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相对地,属国的「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其实,这个说法仍是「以不治治之论」。这种意识形态显然是基于历史文化价值而来的国际秩序原理,与《国际法》的法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异质文化。
(二)日本对中琉宗藩关系之争中琉关系始于明朝洪武五年(一三七二)琉球奉表入贡。明末,国势衰微,萨摩藩遂于庆长十四年(一六〇九)出兵琉球,执其国王以归,并丈量琉球土地,征收租税,收夺资源;又,旋令琉球以「异国」名分,朝见江户,后执琉球国王留萨州二年,始获释归琉。(注卌六)惟幕府与萨摩藩均不愿因私灭琉球之事,扩大为中日或中萨紧张之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现后,更有导致江户幕藩体制危亡之虞。德川幕府尤其对于丰臣秀吉侵攻朝鲜,中国以宗主国名分出兵援韩,因而导致丰臣政权崩溃的记忆犹新,深恐因岛津侵琉一事,「招来幕藩制国家的危机」,(注卌七)乃断然命令琉球对清采隐蔽政策。(注卌八)从此,琉球阳为中国独属,阴则沦为中日两属。
清末,中国再度式微。日本则因明治维新,国势渐盛,于是爆发琉球主权归属的问题。所以爆发琉球纷争,其根本原因实出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改采脱亚入欧政策,舍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改奉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作为主权归属的唯一基准。据此,日本以《国际法》主权具排他性,不允琉球两属,于是开始对琉展开排他的领有部署。
在法理适用上,日本对琉与对台的纷争都采用相同的法理,仍然根据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逐步兼并琉球。
日本首先于明治五年(一八七二)将「琉球王国」改封为「琉球藩」,以「领其地」;
其次,将「琉球藩」的管辖权,从「外务省」移往「内务省」,以「理其政」;
第三步,乃设「出张所」(稽征所)于琉球,对琉课征税金,纳入「大藏省」(财政部),以「征其税」。
至此,明治政府大致完成《国际法》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三大原则。
日本政府既根据《万国公法》的步骤,将琉球编入日本版图,确立日本对琉领有权的《国际法》法理根据,自认为已立于不败之地。又,为了进一步排除所有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矛盾之处,乃于一八七五年五月任命松田道之为琉球处分官,于七月到琉球宣布「琉球处分」,其内容为:
一、禁止琉球进贡中国,
二、禁止琉球受中国册封,
三、禁止琉球奉中国正朔,改采日本年号,
四、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
五、改革琉球藩制,使与日本本土相同,
六、为了通知政令,琉球须遣人驻京,
七、废福州琉球馆,
八、藩王上京谢恩,
九、设置镇台分营驻屯琉球。(注四九)
一八七七年末,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于赴任途中,船泊神户港上,突接琉球密使马兼才登船控诉日本阻贡,抵东京后,旋即展开交涉。
一八七八年九月,何如璋赴外务省,与外务卿寺岛宗则展开琉球归属交涉。寺岛坚持依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提出「自其土地收税者,为管辖者」、「在其土地实行政事者,即其地之管辖者」的主张。相对地,何如璋则提出王道政治的「国民信服领有论」,强调「非其国民信服者,难谓其为管辖之主」。(注五十)于是,双方又继续展开辩驳。
寺岛:不在管辖之人心服否,而在现在之着手如何。何如璋:琉球乃从前我国着手之处。
寺岛:徒有纳贡朝聘,不可谓为实地实施政治。三百年来,我国持续设置官吏加以管辖。
何如璋:若论古事,三国时代,我国曾册封贵国为王。......毕竟不可以琉球为贵国之所属。
寺岛:我国有勋章制度,顷赠俄帝,册封为我国一等勋位。琉球国主中山王号得自贵国,亦同此例。
何如璋:如此引述,是为歪理。
寺岛:今有贵国以册封中山王为属国,我国以征税三百年为属藩等两种说法。何如璋:我国有琉球数百年来纳贡之证据。
寺岛:贡者出于礼仪,与收税不同。税者,非实地管辖者不得征收,近来各国相交总据公法行事,不背公法为要。何如璋:纳贡之义闻于贵说,封王之义如何。
寺岛:如欧洲各国至罗马以乞帝号,封王之事不可谓为属国。何如璋:然欲将其置于我国所属。
寺岛:三百年来受我国保护之故,难委于贵国之管辖。......不干与其政,不可谓为管辖,亦不可谓为保护。既非管辖保护,不可谓为属国也。一如琉球,若其国大犹可,如此撮尔小岛,非能保护管辖则必成他国之掠夺物,因而让所称外藩遭到舍弃,当为贵国之失策。(注五一)
从此,中琉宗藩关系在《国际法》配合船坚炮利之下,遂横遭切断。
一八七九年四月四日,明治政府正式宣布「废藩置县」令,(注五二)遂废琉球藩为冲绳县;并于翌日派锅岛直彬为冲绳县令,治理冲绳。又将琉球国王移住东京,就近监控。至此,享祚达五百年之久的琉球王国,遂告亡国。(注五三)
在此时期,中国始终坚持《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与「兴灭继绝论」,以争琉球「王国」、「王祀」的存续;至于日本则力持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兼并琉球。随着日本国力的增强和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的适用,琉球王国遂由《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下的独立自主,坠入中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漩涡中,最后更在日本的武力兼并下亡国了。琉球属藩的亡国,成为中国的最痛,因此强烈影响清朝在中国边疆实行改弦更张政策,于是也开始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实施新政,以救亡图存。
回顾清末西力东渐之初,清朝在危机意识下,于同治年间开始一面推行洋务运动,一面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注五四)意料之外,当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后,日渐西化的日本,开始图谋向外扩张,于是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进军琉球、台湾、朝鲜。从此,清朝政府在遭遇西洋侵略之余,又受到东洋的威胁,终于陷入遭东洋、西洋两面夹击的险境。
(三)法国对中越宗藩关系之争近代初期,法国航海东来越南,先以天主教保护者自居,藉保护传教士和教徒之名,图谋染指越南。一八五八年,无视于中越宗藩关系,趁清朝内忧外患而无暇外顾之机,出兵越南,占领土伦港(蚬港)。一八五九年,法国又兼并湄公河三角洲,占领南圻的柴棍(西贡),鲸吞边和、嘉定以及定祥等南部三省。一八六二年,强迫阮朝签订《西贡条约》,将三省割让给法国,旋改称为交趾支那。一八六七年,法国为扩张殖民地,又北上攻取越南昭笃、河仙以及永隆等中部三省。至此,属藩越南的版图,仅剩北部地方可供苟延残喘。
一八七〇年,法国企图争霸欧陆,普鲁士则力图统一德国,冲突之下,双方终于爆发普法战争,结果法国大败投降。翌年三月,签订《法兰克福和约》,法国以割地赔款,结束战争。从此法国国力大损,乃又进谋海外发展,以取偿于越南。一八七三年,法军进犯河内,并入侵北圻。黑旗军应阮朝之请,击败法军,法国退出北圻。
然而,法国明知越南为中国之属藩,仍于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强迫越南签订《法越和平同盟条约》,即第二次《西贡条约》,置越南为保护国。
约中,第二款即为否定中越宗藩关系的条文,规定:「法国伯里玺天德相待越南为自主之国,不归他国管属」;
第三款乃法国布局取代中国保护越南的条文,规定:「法国既有保护越南之约,则越国与别国往来通好事宜,亦应按照法国所行办理」;
第四款规定:「越南国欲整顿水陆各军,法国特派水陆军各教习数员,听候该国差委」,亟图控制越南国防。
第五款规定:「法国所管安南地方,既经越南国认明应归法国管辖」;
第十一款规定:「由呢哈江通至滇省,亦可通商」。(注五五)
据此,法国不但完全控制越南中、南部,并且对苟延残喘于北部的越南王国,亦以承认越南为独立自主来否定中国的宗主权,进而透过经红河通商云南的条款规定,企图进一步蚕食鲸吞越南北部,直到灭亡越南为止。因此,国力中衰的法国,如何以软硬兼施的外交手法对付衰败的清朝,以否定中国的对越宗主权,与时俱进地逐步取得越南全境的控制权,遂成为法国的对中外交政策。
一八七五年六月一五日(光绪元年五月十二日),总署照会法使罗淑亚(Le Comtede Rochechouart),称:「交趾(按:中国古称越南为交趾)即越南,本系中国属国。......查交趾国前因匪徒蜂起,迭经该国遣人至中国乞援,中国因其久列藩封,不能漠视,遴派官兵往剿」。五六从此掀起中法越南归属交涉。中国使臣曾纪泽闻法将有事于越南,乃先于一八八〇年一月(光绪五年十二月)照会法国前任外交部长佛来西尼,声明:「越南系中国属邦等语」;又于一八八一年一月(光绪六年十二月)照会新任外交部长桑迪里,强调:「越南国王既受封于中朝,即为中国之篱屏,倘该国有关系紧要事件,中国岂能置若罔闻」。五七于是爆发了中法驻俄公使间的越南归属论争。
商犀:本国与越南国王所定条约第二款内载法国认越南王为自主之君,许以助力,镇守地方,以及保护敌人之攻击等事。
曾侯:法国与越南定约,认为自主之国,不能于中国无干。缘三百年以前,越南尚隶中国版图,厥后封为属国,自理内政,法国虽与之定约,中国之权力尚在。......中国不愿邻近属邦改隶西洋之国。(注五八)
同年一二月,李鸿章与法驻华公使宝海亦就中越宗藩问题进行交涉。不过,此时法国的国力尚未完全恢复,法方交涉态度仍然柔软。李:传闻皆谓:贵国将求逞于越南,越南吾属国也。不识果有此议否?宝:越南为贵国之属邦,当议约时,越南并未提及,故仍待以与国之礼。使越南钦慕贵国,甘愿朝贡,吾国断无阻难之意,亦无吞并越南之心。李:传说纷纭,皆谓贵国有兼并之谋。宝:吾国政府决无此意,本大臣不稍隐瞒。李:越南属中国已久,贵国如欲吞灭,中国断不能置之不问,理合预先声明。(注五九)
其后,法国出兵越南的部署已逐渐完成,随着军事部署的完成,法国对中越宗藩关系的主张渐感不耐。曾纪泽因对维护中越宗藩关系情报明朗,致态度强硬。法方则因战争准备已着着进行,态度日趋强硬。以下,乃曾纪泽公使与法外交部长佛来西尼的对话,即可看出一些端倪。佛:法国与越南办事,未曾着意于中国。曾:最当着意者莫过于中国,盖中国乃越南邻近之大国,越南乃朝贡中国之属邦。法国若欲灭之,中国不能置若罔闻。佛:本国欲使越南国王照约行事,倘彼不肯照办,法国再设办法。至于如何措置之处,目前尚难逆料。
曾:总之,法国若欲吞并越南,中国必欲干预。
佛:我所言者,以目前情形而论,不致到此地步,将来事体如何则不可知。
曾:总之,遇此等事,中国自有办法。(注六十)
一八八二年一一月二六日(光绪八年十月十六日),李鸿章与宝海会谈。宝海议及「越南事宜三条」,又称「李宝协议」,计开:
(一)倘中国将驻扎东京之滇桂军队撤至边境内外,宝海将照会总署,切实申明:法国毫无侵占土地之意,并将毫无贬削越南国王治权之谋。
(二)辟保胜为口岸,令商船溯红江北上贸易。
(三)在滇桂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划定界限,北归中国巡查保护,南归法国巡查保护。(注六一)
这个协议,从历史文化价值的角度来看,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中国做为上国对属藩履行「兴灭继绝」的名分与义务,但在权益上却无异承认法国对北圻南部拥有控制权,于保护属藩安身立命的存国存祀上,却未见周详,且代价太高。
一八八三年六月九日(光绪九年五月四日),为越南事,李鸿章与法使脱利古交涉。此时,法军的战争部署已近完成,故态度强硬。相对地,中方则因积弱不振,列强环伺四境,既无意以武力解决纷争,也未积极备战制敌,终因敌强我弱致丧失以战求和之先机。兹就中法交涉中越宗藩关系的论争,条列如次:脱:甲戌年已与越南立约,乃越人不守成约,于红江通商一节,招诱土匪抗违阻扰,致启兵媏。日前业已开仗,法国上下已立意尽力用兵,必须办到尽头地步。......中国......若欲稍侵甲戌年约之权利,法国断不稍退让,即与中国失和亦所不恤。
李:越南为我属国已数百年,......何必遽开兵端,且法越甲戌之约,本国未尝明认。
脱:若欲辩论两国应有之名分,此非辩论之时。目下情形,只论力不论理。我国谕令本大臣,不得认安南为中国属邦。
李:越南久为中国属邦,贵国断难勉强中国不认。
脱:越为中国属邦,法国自甲戌之约以后,已有明文,断不肯认。至中国必欲自认为越南上国,本国亦难相强。(注六二)
总之,法国以甲戌条约规定越南为独立自主之国,否认中国对越宗主权;并以受法国保护为根据,彻底否认《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宗主权〉,并代之以《万国公法》的〈保护权〉。换句话说,法国武则挟西洋列强之坚船利炮,文则以〈实效管辖领有论〉,否定中国的〈以不治治之论〉,逐步吞并越南。
三、关于理藩院辖下西藏的主属关系
中英对藏主属之争
西藏号称「世界屋脊」,以高屋建瓴之地势,外力难以侵扰。惟自一八五八年英灭印度置为殖民地后,(注六三)从此开启英国窥伺西藏领土之野心,然中国仍不自知。一八八八年,终于爆发英国侵略西藏的绪战,英军攻陷隆吐山,直入藏境。清朝迫于既成形势,乃于一八九〇年(光绪十六年)与英国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承认属藩锡金为英方保护国,一切内政外交皆归英国管辖;又,划分西藏与锡金界线。(注六四)从此,西藏丧失藩篱,险失则守难,门户因之洞开;一八九三年,中英又签定《中英会议藏印续约》即《藏印通商章程》,正式开放西藏通商,是为近代中英交涉藏案之初始。
一八九五年,十三世达赖喇嘛亲政,他憎恶英国攫取西藏权益,其辖下噶厦政府也拒绝执行《中英藏印条约》。一九〇四年,英印总督寇松(Lord Curzon),借口藏方不履行条约,乃派荣赫鹏(Francis Younghusband)率军直趋拉萨;九月七日,迫签《英藏条约》。此时,十三世达赖喇嘛弃守西藏逃往蒙古,清廷下令革去达赖的名号。荣赫鹏于藏方签署条约后,曾向有泰表示:「英国完全承认中国在藏持续的宗主权」,(注六五)并进一步批评西藏所以不履行条约,实因中国徒拥统治虚名所致,称:「此次条约已证明毫无效用,西藏人民从未承认之,而中国当局又完全无力强制藏人也。......中国之统治西藏,仅拥虚名」。(注六六)从此,英国认为:清朝对西藏仅有宗主权(suzerainty),而无主权(sovereignty)。此时,英方的论点,其主要依据仍以条约履行与否来判断中国对西藏是否具有管辖权。有则主权,无则宗主权。从国际秩序原理的角度而论,英方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因俗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全然无知,但见战胜者的片面主张与法理论述。相对于英方的「宗主权」说,清廷则认为中国派驻藏大臣驻扎西藏,干预西藏政务本身就是「主权」的象征。不过,客观而论,「干预」西藏政务与「管辖」西藏政务,仍略有不同。
九月八日,中国外务部接获报告,以此约「有损中国主权」,乃紧急电训驻藏大臣有泰「切勿画押」。(注六七)九月一〇日,再度训令有泰,称:
藏为我属地,光绪十六、十九两次订约,均由中英议订,此次自应由中英立约,免失主权。开议之始,当以力争主权为紧要关键。(注六八)
一九〇五年,清廷起用曾留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出身的唐绍仪为藏案议约全权大臣,远赴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代表费礼夏(S. M.Fraser)谈判。唐绍仪秉持「主国」系英文「骚付伦梯」(sovereignty)=主权,「上国」系英文「苏索伦梯」(suzerainty)=宗主权,而华系藏之「主国」(Sovereign State)而非「宗主国」(Suzerain State)的原则与英方交涉。六九他向外务部报告他的交涉原则与谈判过程时,表示:
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译言彼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也。若自认为上国,是将西藏推而远之,等西藏于昔日之韩、越、球、缅也。主国二字,英文系骚付伦梯,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也。故必争为主国,视西藏如行省,使主权勿外移也。前数次会议费使愿认藏为华属,惟属国与属地,英文本同一字。嗣彼声出上国二字,经竭力剖辩,费使坚执我国所施行于西藏者,向不尽主国之义务,故万不能享主国之权利,倘中国先能尽主国之义务,则英不至称兵入藏,以收拾旧约应有之权利等语。(注七十)
一九〇五年九月十六日,议约态度强硬的唐绍仪,为免谈判破裂,乃称病返国,改由议约参赞大臣张荫棠续议。
最后,双方签订《中英新订藏印条约》,依该约第二条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然此「外国」之规定,实应包括英国在内。又,本约第三款亦规定「光绪三十年七月廿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容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注七一)
总之,中国在藏独享之权,实已包括:管理西藏的领土权,干预西藏的内政权,派驻西藏官员权,经营西藏实业权,综理西藏财政权等等,这些独享之「权」,实已超出「宗主权」范围,而进入「主权」的范畴。七二不过,驻藏大臣并不实际管辖西藏行政,故监督行政的意义依然大过于实际管辖。
从国际秩序原理的角度来看,「干预」西藏政务与直接「管辖」西藏政务,确实略有不同。其道理在于,此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的统治方式,因此本文称之为:「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反之,亦可称为:「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换句话说,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而论,应称之为「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的角度而言,则应称之为「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中英的西藏主权归属交涉,提醒了、也声张了中国对藏之主权观念,进而实施新政,直接管辖西藏政务。「舍东就西」的国际秩序原理转型,乃其特色。从此,由「以不治治之论」转型为「实效管辖领有论」,就成为清朝在蒙、藏地方对内实施「新政」落实「主权」,并于对外交涉时,得以「主国地位」取代「上国象征」的最好根据。
一九〇六年九月一日,慈禧太后下诏颁布预备仿行立宪,从此清朝步入政经体制改革,是为光绪新政。新政实施后,清朝政府遂开始强化它「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西藏只不过是清朝全面实施「实效管辖」的一环而已。就当时而言,只有落实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才不会在武斗落败之外,又在「国际秩序原理」的文斗上,再次丧失保疆卫土的论述先机。
结论
西方帝国主义向外扩张之时,不只拥有坚船利炮,而且还带来了规范近代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即《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而且企图以此为利器来宰制非西方世界。查其《国际法》主体的内涵就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概念,凡不合乎此概念所定义的国家就是「无主地」,而无主地就是任何强权都可以加以「先占」而据为己有的领域。当世界都被西方先发帝国主义瓜分占光之时,后发帝国主义若要在已成立国家的「有主地」上扩张权力,就必须提出新的主张与《国际法》论述,那就是非西欧世界的国家或政府对其所属领土是否全数进行「实效管辖」,尤其是对多民族国家,确认它是否仍有未能完全「实效管辖」的领域,再依其国内少数民族或地区的统治实情,进一步区分为「无主地」(如:台湾番地)、「宗主权」(如:礼部甚至理藩院辖下地区)以及主权(直辖各省)诸领域,然后凭借武力伺机加以侵占。
列强对「宗主权」领域的国际法利器,就是「实效管辖领有论」。他们对凡是宣称属国或属藩的地区,都先进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实况调查,再以军事力量介入仍未「实效管辖」的地区。然后,加以占领,转化成自己的殖民地或培养成为亲帝国主义的政权。于是,衰微的多民族国家,在力不如人的劣势下,纷纷解体。至于「无主地」的土地,从《国际法》的「先占」(occupation)原则来看,占领一块无主地(terranullius)必须合乎:
(一)领有的企图,
(二)无主地的确认,
(三)占领的宣告,
(四)占领的行动,
(五)实效管辖等五项步骤,才能成立。(注七三)
帝国主义时代,在地域辽阔、民族复杂且广土众民的「中华世界帝国」=宗主国+藩属国的中国,正是列强瞄准的最佳猎物,于是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就成为观察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最佳事例。
基本上,国际体系原生于文化价值,因文化价值不同而创造出来的国际体系当然也不一样,故国际体系不同,其统治方式也自然有别。「实效管辖」是统治方式,「以不治治之」也是统治方式,「不完全以不治治之」或「不完全实效管辖」当然也是统治方式的选项之一,套一句总理衙门的名言,这不是「政令有无」,而是「政令异同」的问题。
文化价值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国家体制,不同的国家体制,当然就形成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各自规范其不同的国际体系,乃当然之事。也唯有如此,不同的国际体系之间,才能各安其事,和平共存。事实上,近代以降亚、非、拉美几乎尽皆沦为西方帝国主义宰割榨取的对象,甚至成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本文透过「文化冲突」或「文化摩擦」的角度,企图找寻「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论述,乃开始考察近代初期因西力东渐,列强以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对中国所属的藩属土提出质疑,因而引爆中外领土纷争,进而拟以此为个案,挖掘传统中国统治宗藩领域之藩属土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论述,并结合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透过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找出中国固有的「以不治治之论」与西方所持的「实效管辖领有论」的论述冲突与摩擦。
近代西方虽然以武力方式成功压制中国,并强迫中国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但是城下之盟的耻辱只能让人口服而非心服,因此列强虽能大败中国,却未能取得中国的信服。最后,中国为了保疆护土,迫不得已乃逐渐假借西方「实效管辖领有论」的论述,来管辖其中心与周边的领土,一面用以护持其藩属土于既倾,一面利用《国际法》秩序原理来反制列强。就此而言,中国虽然逐渐转型,但是《国际法》秩序原理显然并未能说服《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舍东就西。最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因中国国力式微而未能成为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国际秩序原理,既因长年未用失修,且未因时补遗,终遭遗忘迄今。
在研究的分析过程中可以发现,列强对中国展开国际交涉时,坚持以西方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为世上衡量国际交涉的唯一标准,进而透过《国际法》秩序原理对弱小国家民族攫取天然资源、奴役土人、剥削市场、强夺利权,进而侵占领土,甚至夷为殖民地。为了达成侵略目的,列强并未客观、中立且诚信地使用「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来说服弱小国家,相反地,是采用优势武力,以工业革命后所生产的最新锐近代武器=「坚船利炮」,彻底击垮弱小或老大不堪的传统武力,进而透过剥削榨取,不断累积其国家财富,更新其强大难以匹敌的武力。
但是只有「船坚炮利」而缺乏「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纯以武力屈服对方的手段,不免变成赤裸裸的侵略。为了掩饰其「强权即公理」的赤裸裸侵略,「国际秩序原理」就变成为帝国主义扮演「糖衣炮弹」的帮凶角色。从近代迄今,国际社会为什么会沦为强权即公理的国际关系呢?实在值得我们深思。或许是因为国际关系透过国力竞争追求永无止尽的国家利益,也许更是西方国际关系因缺乏五伦秩序的伦理思想而未能建立一套值得遵行的礼制秩序,或许更重要的恐怕是近代西方「国际秩序原理」因为缺乏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武力正好适时介入,成为扮演解决国际纷争,决定胜负的关键力量。
在优胜劣败的帝国主义时代里,中国不但在军事力量的国际竞争上彻底的战败了,更残酷的事实是连中国的士大夫也在「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上打了历史大败仗。包括今天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号称中原的中国大陆本土学者,虽然对华夷秩序、封贡体制等也有零星的研究,但却看不出具有通盘重整中国之「国际秩序原理」,进而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抱持加以体系化的雄心壮志,甚至将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结合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融合成为涵盖全球之「世界秩序原理」的抱负与气势,这才是今天中国各界在展望未来之际,创造「天下为公、大同世界」之理想时的最大隐忧。因此,先振兴《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天下秩序原理》,再融合全球各民族、各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发展出「天下秩序原理」=「世界秩序原理」,正是今日中国学者怀抱理想迎接未来必须有的先知先觉,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A Comparison of Eastern and Wester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Order: Suzerainty vs. Colonization
Chang Chi-hsiung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order gov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world empire of China” is the “order principle of the world of China.” In contrast,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order regulating the Western world is “international law.” Prior to the early-modern period, China applied a “non-ruling governance” approach based on its principle through a suzerainty system founded on ethnic self-governance combined with prohibition of vassals from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 As for the Western world,colonies were ruled by effective control. When the Western world started exerting its influence on Eastern countries,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notion of suzerainty and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led to clashes over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order.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sovereignty of territories of vassals of China emerged. In order to seize Taiwan, Okinawa,Korea, Vietnam,Tibet,and other vassals or territories,Western nations used the“actual land jurisdiction theory”of“international law”as a means to implement effective control over these territories. Negotiation on international order principles ensued.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de jur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powers that were rooted in different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Keywords: principles of Chinese world order, principles of order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s of international order principle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worlds, principles of non-ruling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control.
注释:
〇一: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东京:鹿岛出版会,一九七五),页三三〇至三三一。
〇二:雷崧生,《国际法原理》(台北:正中书局,一九五三),上册,页三七至五五。
〇三: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页三三一。
〇四: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页四六。
〇五:丘宏达,《现代国际法》(台北:三民书局,一九八三),页一七五。
〇六: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页四六至四七。
〇七:丘宏达,《现代国际法》,页一七五至一七六。
〇八:从过去的历史来看,「中华世界帝国」的邦(国)际关系,属于阶层体制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页四八。
〇九:杜蘅之,《国际法大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一九八六,上册,页四一八。
一十:张启雄,《海峡两岸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台北:中央研究院东北亚区域研究,二〇〇一),页三至六。
十一:《国语》(台北:艺文印书馆,一九六六),〈周语〉上。
十二:《公羊传》(台北:艺文印书馆,一九七六),十三经注疏本,〈隐公元年〉冬十有二月。十三《公羊传》,十三经注疏本,〈隐公二年〉春,注。
十四:魏源,〈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圣武记》(北京:中华书局,一九八四),上册,页二九五至二九六。
十五:《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一九八五),〈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廿二,乾隆元年七月条,页五二八。
十六:《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二,乾隆二年闰九月条,页八八五。
十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北京:中华书局,一九九〇),第十四辑,页一七七至一七八。
十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页一七八至一八〇。
十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页一七八至一八〇。
二十:张启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源起—近代中国外交纷争中的古典文化价值〉,收入吴志攀等编,《东亚的价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二〇一〇),页一二〇至一二五。
廿一:胡兴东,〈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思想战线》,卷卅期六(二〇〇四),页三六。
廿二:汉城大学校古典刊行会编,《日省录》(汉城:汉城大学校出版部,一九七二),高宗篇十二,卷一六七,光绪一年乙亥五月初十日条,页一九五。
廿三:李文凤编,《越峤书》(台南:庄严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卷十五,〈书表〉,页二〇三。
廿四:李文凤编,《越峤书》,卷十三,〈书疏移文〉,页一五九。
廿五:李文凤编,《越峤书》,卷十三,页一六一。
廿六:松本信广,《大南实录》(东京:有邻堂,一九六三),〈正篇第一纪〉,卷十七,页五六七至五六八。
廿七:《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廿六,页六八三至六八四。
廿八:按,此处之「中国」应指越南。盖越南王朝于对内文书自称中国,而称中国为北国。由于越南向以中国嫡系正统自居,并蔑视中国为旁系闰统,其中隐含之意殊堪玩味。
廿九:《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廿六,页六八四。
三十:日本东京大学史料编纂研究所藏,伊地知季安,〈琉球御挂众愚按之觉〉;鹿儿岛县历史资料センター黎明馆编,《鹿児岛県史料─旧记雑録拾遗伊地知季安著作史料集二》(鹿児岛県:鹿児岛県発行,一九九九),页六三八。按,本档原藏于日本东京大学史料编纂研究所,于平成十一年即一九九九年收入鹿儿岛县史。原文以候文文体撰写,承琉球大学赤岭守、丰见山和行二位教授之教示,特此致谢。
卅一:张启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の展开と破绽─李鸿章の再评价に络めて〉,《法政大学冲縄文化研究所纪要》,号十六(一九九〇年三月),页二三一至二五三。
卅二:日本参谋本部,〈清国征讨策案〉,三浦梧楼家典藏。承蒙三浦家当家主人三浦矢一先生,于一九八八年慷慨惠赠该档案影本,谨藉此片隅敬表谢忱。
卅三: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东京:日本外交文书颁布会,一九五四),卷七,一三九号文书。
卅四: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三九号文书,附记三。
卅五: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四二号文书,附记一。
卅六: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四三号文书。
卅七: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七,一四三号文书,附记。
卅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以下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九七二),卷二,二一二号档。
卅九:大久保利谦编,《森有礼全集》(东京:宣文堂书店,一九七二),卷一,页一四二至一四三。
四十:《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一二号档。
卌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〇八号档。
卌二:《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一三号档。
卌三: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九,四七号文书,附属书一。
卌四:《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二九号档,附件一。
卌五:《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二,二二九号档,附件一。
卌六:冲绳县教育厅文化课编,《中山世谱》(那霸:冲绳县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六),〈尚宁王纪〉,万历卅七至卅九年条。
卌七:纸屋敦之,《幕藩制国家の琉球支配》(东京:校仓书房,一九九〇),页二二七。
卌八: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琉球王国的地位─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收入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主编,《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一九九一),页四三四至四三六。
卌九:松田道之,《琉球处分》,列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东京:风间书房,一九六二),页一〇三至一〇八;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八,一四三号文书。
五十:夏威夷大学图书馆藏,《琉球所属问题》第一(《琉球所属问题关系资料》,卷八),第十九号文书。
五一:夏威夷大学图书馆藏,《琉球所属问题》第一,第十九号文书。
五二: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卷十二,九五号文书。
五三: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琉球王国的地位─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收入《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页四一九至四七四。
五四:张启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の展开と破绽─李鸿章の再评价に络めて〉,《法政大学冲縄文化研究所纪要》,号一六,页二三一至二五三。
五五:〈总署收法使罗淑亚照会,附法越一八七四年条约〉(光绪元年四月廿一日),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以下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九六二),页三至一〇。
五六:〈总署给法使罗淑亚照会〉(光绪元年五月十二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一至一二。
五七:〈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文,附给外部照会〉(光绪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四七至一四八。
五八:〈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夹单〉(光绪七年二月十九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四九至一五二。
五九:〈总署英股抄付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与法公使宝海问答节略〉(光绪七年十月廿八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一八一至一八三。
六十:〈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文,附一、与法外长佛来西尼问答节略二〉(光绪八年五月廿六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三八五至三八八。
六一:〈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一、宝海议越事三条〉(光绪八年十月十九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页五三一至五三五。
六二:〈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一、与法使脱利古问答节略〉(光绪九年五月九日),收入《中法越南交涉档二》,页八八三至八八七。
六三:吴俊才,《印度史》(台北:三民书局,一九九〇),页十。
六四:Sir CharlesBell, Tibet Past and Present,王光祈译,《西藏外交文件》(台北:台湾学生书局,一九七三),页一六九至一八四。
六五:Francis Younghusband, India and Tibet(London: JohnMurray,一九一〇),页三〇五。
六六:荣赫鹏(F. Younghusband)着,孙煦初译,《英国侵略西藏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一九七三),页四四至四六。
六七:「外务部电有泰」(光绪卅年七月二九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五。
六八:「外务部电有泰」(光绪卅年八月一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五。
六九:「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卅年四月一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六。
七十:「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卅年五月三〇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六。
七一:「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卅年五月三〇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六。
七二:冯明珠,《近代中英西藏交涉与川藏边情─从廓尔喀之役到华盛顿会议》(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一九九六),页一六七至一六八。
七三:张启雄,〈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领有主张的国际法验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二二(一九九三年六月),下册,页一〇七至一三五。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九期(民国一〇二年三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收稿日期:二〇一二年五月廿八日,通过刊登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启雄(Chang Chi-hsiung)
学历:日本东京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博士
电邮:[email protected]
研究: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中国近代外交史、东亚国际关系史
经历:
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教授 (二〇〇七年四月至二〇〇八年三月)
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二〇〇〇年五月至二〇〇〇年八月)
中国文化大学日本研究所兼任教授(一九九八迄今)
日本东京大学国际关系论研究所客座教授(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一九八九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
政治大学公企中心兼任副教授(一九九三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
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兼任教授(一九九一年迄今)